台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福建中检华日食品安全检测有限公司检验于2020年9月21日对当事人购进的豆芽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检结论为4-氯苯氧乙酸钠项目不合格,我局依法予以立案调查,并作出以下处罚: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采购食品未尽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理意见及依据: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采购食品未尽查验义务的行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处罚。综上,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86元;
3.罚款人民币25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25003.86元。
特此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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