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的检验报告于2021年7月12日对当事人经营中使用的盘子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检结论为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我局依法予以立案调查,并作出以下处罚:
当事人经营中使用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综上,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经营中使用不合格餐具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
1、警告。
特此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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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的检验报告于2021年7月12日对当事人经营中使用的盘子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检结论为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我局依法予以立案调查,并作出以下处罚:
当事人经营中使用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综上,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经营中使用不合格餐具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
1、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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