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福州海关技术中心的检验报告于2021年9月1日对当事人销售的荔枝肉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检结论为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合格,我局依法予以立案调查,并作出以下处罚:
当事人在餐饮服务经营过程中销售的荔枝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在餐饮服务经营过程中销售不合格荔枝肉的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处罚。综上,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25元;
2、罚款50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50225元。
特此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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