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07年度台江区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方案的通知
时间:2007-05-29 20:02
区直有关部门、各街办处:
经研究,区政府同意《2007年度台江区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2007年度台江区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方案
根据省、市《2007年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方案》和区委、区政府为民办实事的工作部署,结合我区实际,制定2007年度台江区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方案如下:
一、治理畜牧产品污染。由区贸发局承办,区卫生局、工商局、执法局、公安局、环保局协办。治理目标:生猪定点屠宰率达到99%,牛、羊定点屠宰率达到98%以上,生产和流通环节生猪“瘦肉精”检出率控制在1%以内,上市猪、牛、羊肉卫生指标合格率达到98%以上,市场、超市、早市全面实行"四单公示制"及公开“承诺经营制”。主要措施:
(一)由区贸发局负责,区工商局、卫生局、公安局配合,加强鳌峰洲生猪、牛、羊定点屠宰厂的监督检查,全面推进牛、羊定点屠宰和家禽的集中屠宰工作,整顿和规范肉品流通秩序,构建杜绝私宰肉、病死猪肉上市的有效管理机制,依法打击和查处私屠滥宰行为,加大超市、市场、早市监管和打击力度,逐步建立完善市场准入退出机制,抓好典型,总结经验,逐步推广。
(二)由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负责宾馆餐饮部、酒楼、饮食店、学校食堂等单位购进畜禽肉的安全卫生质量管理工作,监督企业完善进货索证、台帐登记制度。
(三)由区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加强对新村早市、街头早市经营私宰肉、病死猪肉、注水肉等畜禽产品的查处工作。
(四)由区工商局负责,加强对全日制集贸市场、生鲜超市经营私宰肉、病死肉、注水肉等畜禽产品的查处工作,全面遏制注水肉和病死肉上市。
二、治理种植业产品污染。由区贸发局负责,区工商局、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执法局、环保局、公安局配合。治理目标:上市蔬菜农药残留和重金属硝酸盐检测超标检出率、上市主要水果农药残留检测超标检出率、以及茶叶农药残留检测超标检出率均控制在5%以内;稻谷农药残留检测超标检出率控制在3%以内;大米卫生指标市场抽检合格率达到98%以上。主要措施:
(一)由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负责,推进和完善辖区蔬菜、水果批发市场农药残留快速检测点建设,区贸发局要不断完善市场、超市蔬菜、水果快速检测点建立与检测工作,全面推进“放心菜”工程逐步走上规范化管理。
(二)由区贸发局负责,区工商局、卫生局、卫生监督所配合加强对禁用农药生产、销售、使用的查处,落实蔬菜检测日公示和建档工作,加大源头治理力度,加强对农业蔬菜用药和农药店经营剧毒农药的管理,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三)由区工商局负责,开展对批发市场、生鲜超市、农贸市场蔬菜、水果、茶叶、大米污染的监管,并对农药、重金属、硝酸盐等残留超标的蔬菜、水果、茶叶上市经营行为进行查处。
(四)由区执法局负责,各街道配合,对辖区占道流动蔬菜摊点,违规蔬菜批发点进行打击、取缔。
三、治理水产品污染。由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负责,区贸发局、工商局、环保局配合。治理目标:上市水产品药物残留检测超标率控制在5%以内,水产品及水发产品甲醛检出率控制在1%以内。主要措施:
(一)由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负责,做好水产品经营环节的管理监督检测工作,加大对水产品药物残留的专项整治,严厉打击不法行为。
(二)由区工商局负责,区贸发局、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环保局配合,继续对辖区水产品批发、零售市场的水产品及水发产品甲醛等非食用化学物质的监督抽查,严厉打击违法经营行为。
四、治理饮用水污染。由区建设局、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承办,区环
保局、工商局、执法局协办。治理目标:市政供水管网末梢水的水质合格率达95%以上,二次供水4项常规指标合格率达到95%以上,矿泉水和纯水抽检合格率保持在98%以上,市场抽检合格率达到95%以上。主要措施:
(一)由区建设局负责,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配合,组织实施《福州市城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加强对辖区二次供水及其设施和水质的监督检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督促街道居委会、社区、物业管理等开展辖区内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工作。组织开展二次供水的抽检工作,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二)由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负责,区建设局配合,组织开展对二次供水清洗人员的培训和发证管理工作,制定持证上岗制度,发展、规范二次供水清洗队伍。开展辖区二次供水水质检测工作的质量考核,提高水质检测水平,确保二次供水水质达到国家标准。
(三)由区执法局牵头,区环保局、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建设局、配合,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区执法检查,强化饮用水源地污染防治监管,在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排放污水,禁止从事旅游、游泳和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并提请当地政府拆除现有污染和破坏水源的设施。
(四)由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负责,区工商局配合加强对辖区瓶(桶)装水生产企业必备条件的检查和卫生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加强对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的管理和监督。整顿和取缔达不到生产条件要求的企业;对瓶(桶)装水生产企业推行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制度,根据卫生许可审查和经常性卫生监督项目进行量化评价和风险性与信誉度分级;加强对关键控制环节的管理,对违反关键监督项目者,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依法查处无证照经营和经营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同时加强对辖区瓶(桶)装饮用水市场的抽检工作。
五、治理加工食品污染。由区工商局、卫生局承办,区贸发局、卫生
监督所、环保局、公安局协办。治理目标:酱油、食醋、鱼露市场抽检卫生指标合格率、粮食复制品(挂面、线面、粉干)市场抽检卫生指标合格
率、豆腐等豆制品市场抽检合格率达到95%以上;大米卫生指标市场抽查合格率达到95%以上;小麦粉增白剂市场抽检合格率、肉蛋乳再制品市场抽检卫生指标合格率达到98%以上;食用油黄曲霉素B1市场抽检超标率控制在1%以内,食用油过氧化值、酸价市场抽检超标率分别控制在3%以内;罐头、饮料、糕点、酒类市场抽检卫生指标合格率达到90%以上;米、面、油、酱油、醋、白酒、婴幼儿配方乳粉无证生产销售行为得到基本遏制;糖果制品等13类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得到全面实施;辖区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面粉、熟肉制品、调味品、食品添加剂、饮料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状况,检查覆盖率达到98%以上;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全部达到GMP要求,对保健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企业违法行为的处理率达到95%以上。主要措施:
(一)由区工商局负责,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配合实施市场准入制度,加大对小麦、大米、酱油、油、食醋“老五类”食品无生产许可证查处力度,全面完成肉制品、乳制品、饮料、调味品、冷冻饮品、方便面、饼干、罐头,速冻米面食品、膨化食品等“新十类”食品市场准入工作,并按国家统一部署,从7月1日起全面开展无证查处工作,全面启动挂面、茶叶、啤酒、黄酒、葡萄酒、酱腌菜、果脯蜜饯、淀粉及淀粉制品、糖果(巧克力)等13类食品市场准入工作。
(二)由区经济局负责,加强对食品工业企业的行业管理,引导食品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由区工商局负责对无证照生产经营加工食品行为的查处工作,整顿和取缔达不到生产条件要求的生产企业。
(三)由区卫生局负责,区工商局配合,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对食品加工企业及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进行重点整治,整治的主要食品和添加剂及品种为:面粉中的过氧化笨甲铣,果冻、膨化食品、蜜饯,含乳饮料、酸菌饮料的糖精钠,肉及肉制品中胭脂红和亚硝酸
铁,铁化酱油的EDTA铁钠,调味品和碳酸饮料中的焦糖色素等。
(四)由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负责辖区学校食堂和餐饮业等消费环
节的监管,推行学校食堂和餐饮业全面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完善和加强食品污染物检测和食源性疾病检测体系建设。
(五)由区卫生局负责,区工商局配合,进一步贯彻实施各类食品企业卫生规范或良好生产规范,重点实施乳品厂、饮料厂、酱油厂、糕点厂卫生规范及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开展对皮蛋、非发酵豆制品、植物油(包括炸油条中的煎炸油)、月饼、蜜饯、果蔬汁饮料的抽检,加强对食品加工企业卫生监督管理。加大奶粉市场特别是婴幼儿奶粉市场核查力度,进一步规范奶粉市场。
(六)由区工商局负责,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配合,加强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监管,查处生产领域无照的加工食品生产经营行为,重点检查调味品、豆制品、粮食复制品、大米、面粉、食用油、肉蛋乳再制品、罐头、饮料、糕点、酒类等商品,查处违法经营行为,开展辖区粮油批发市场的粮油质量检查工作,防止有毒粮油进入零售环节。
(七)由区工商局负责,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配合,加强对上市豆腐等豆制品的监督管理,做好豆腐生产企业卫生许可的清理整顿工作,查处取缔无证照生产、经营豆制品的企业和个体户。
(八)由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负责卫生许可证发放审查,开展食品企业卫生许可证专项清理工作,清理收回不符合发证条件的食品卫生许可证。
(九)由区工商局负责,区卫生局、交通局配合,加强对车站、港口存放粮和粮食交易市场、零售企业和个体户粮油质量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十)由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负责,区工商局配合在全市开展《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工作、督促食品商场(超市)严格按照规范要求组织经营,加强对所有食品商场(超市)经营散装食品的日常监督检查,针
对散装食品销售的薄弱环节,加强对经营散装食品的索证和标识管理,辖区大型市场、超市进货索票、索证率达100%,加大对设置隔离设施及销售区域专人管理监督力度。
六、治理餐饮业食品污染。由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承办,区贸发局、工商局、环保局、执法局协办。治理目标: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食堂、酒店、宾馆、旅社和饮食摊点、熟食摊点等公共餐饮场所的卫生设施及食品各项卫生指标基本达到国家和省、市地方标准,各类熟食摊点食品(卤制品、烧烤制品、鱼丸、肉丸等)基本符合国家或省、市地方有关食品卫生标准。主要措施:
(一)由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负责,开展宾馆餐饮部、酒楼、饮食店、学校、企事业单位食堂卫生信誉级别的评定工作,推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学校食堂和餐饮业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要达到95%以上。
(二)由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负责,加强餐饮业、酒店、学校、企事业单位等集体伙食单位及车站、风景区、旅游点等场所的食品安全卫生管理和监督工作,重点加强对各类大专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食堂学生用餐和课间餐、学生营养奶的监督检查,建立和落实校长为学校食堂食品卫生第一责任人制度,有效控制学校食物中毒及其他食源性疾患的发生,确保学校食品卫生安全。
(三)由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负责,区贸发局配合,坚决实施《食品早市卫生管理办法》,加强对流动餐车的卫生监督管理。
(四)由区执法局负责,区环保局配合,推进废弃食用油脂的综合利用工作,规范废弃食用油脂的排放、回收对加工单位进行资质认定并实施监督管理。
(五)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负责,区工商局配合,加强对餐饮业食用油进货台帐管理,依法查处餐饮业将再生油用作食用油的违法行为。对餐饮业重复使用食用油开展安全性调查,研究食用油质量的现场快速检测
方法,加强食用油经营和废弃食用油脂回收加工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取缔无证经营行为,防止不合格或来源不明的食用油进入市场。
七、其他有关分工
(一)由区工商局负责,区卫生局、贸发局、执法局、公安局等部门配合,组织开展对重点区域、重点市场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专项整治工作。
(二)由区贸发局负责,有关部门配合,全区开展“食品放心示范店(市场)”评选活动,向社会郑重推出一批让群众放心消费的场所。
(三)由区贸发局负责,继续推进“农改超”工作。
(四)由区贸发局、财政局、卫生局、交通局、公安局、执法局、工商局、环保局负责,按照全国“三绿工程”办公室部署,进一步加大“三绿工程”工作力度,推进“三绿工程”工作在辖区内深入开展。
(五)由区贸发局、工商局负责,加强食品市场准入管理,建立和加强店、市场、超市食用农产品“质量、销售、监管”的模式,提高上市食品质量。
(六)由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负责,进一步完善全区食品污染物检测和预警系统,并增加检测品种,扩大检测范围,建立全辖区食品安全重大事件的预警、预案的组织实施,做好应对和防范重大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准备工作。
(七)由区工商局负责,加强对食用农产品市场开办者和入市经营者的管理,建立健全市场食品质量凭证查验、进货索证、质量检测、行为公示、不合格食品退出、食品质量承诺、食品安全协议等日常管理制度,落实情况。检查、监督、规范市场开办者、经营者的行为。
(八)由区工商局负责,加大对市场食品安全的流动巡回监测力度,制定有效的管理措施和具体流动监测办法,规范流动巡回监测,建立监测档案,定期公布监测信息,充分发挥流动监测车的威慑作用,加大打击违
法经营活动。
(九)由区贸发局负责,区卫生局、执法局、工商局、劳动局、公安局配合,加强对“早餐工程”的整顿和规范,确保“早餐工程”食品卫生安全。
(十)由区食安办负责,对各有关职能部门、各街道的工作进行督查、指导,促进工作发展。
(十一)由区委宣传部、区食安办负责,各有关部门配合,按照国家有关部门部署,做好食品安全宣传工作。
(十二)由区食安办负责,有关部门配合,继续完善食品安全指标监测评价办法。各有关部门按照市食安办部署开展食品安全指标监测评价工作。
(十三)由区各街办处负责,区工商、卫生配合,在辖区各市场、超市、早市负责签订食品卫生安全责任状及开展日常食品卫生安全督察监管工作。
八、其他有关要求
(一)各街道要根据区政府《2007年台江区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方案》要求及辖区实际情况,逐项狠抓落实,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综合监督和组织协调工作机制,规范工作制度,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二)区直有关部门的日常工作,由部门根据各自职能,结合本工作方案自行部署,狠抓落实。
来源:台江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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