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17日,福州市产品质量检验所受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福州市台江区刘云辉便利店经营的豇豆(购进日期为2023年8月16日)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我局依法予以立案调查,并作出以下处罚: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豇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予以处罚。当事人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及第六十五条,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来处罚。
鉴于案发后当事人及时采取改正、召回等措施,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从轻处罚的情形,可以予以从轻处罚。现参照《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3)从轻情节C档的裁量基准,经研究,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合并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30元;
3.罚款50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50030元。
特此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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