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台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福建赛福食品检测研究所有限公司的检验报告于2023年9月12日对单位经营中使用的瘦肉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检结论为挥发性盐基氮项目不符合 GB 270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核查处置结果存在异议,2023年10月25日向我局申请复检,我单位在食品复检机构名录中随机确定由厦门海关技术中心对留存的备样进行复检。
2023年11月16日,厦门海关技术中心对涉案批次猪肉出具复检报告,复检结果为合格。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当事人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我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并予以销案。
特此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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