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橄榄核查处置情况公示
时间:2024-09-26 15:57

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受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台江区苏凤水果店销售的橄榄(购进日期为2024年6月1日,抽样日期为2024年6月1日)进行监督抽检,抽检结论为多菌灵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当事人对该检验结果提出异议申请,省局依法予以受理。当事人于6月17日提交材料要求撤销复检申请。我局依法予以立案调查,并作出以下处罚: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橄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来处罚。当事人进货时未充分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来处罚。

鉴于:1、当事人系初次违法,本案中不合格橄榄采购数量少、金额低,且当事人在店面张贴召回公告20个工作日内,未有消费者前来处理相关事项,结合我局12315平台未收到当事人涉案产品的投诉举报,应未造成不良后果,故视为违法后果轻微。2、本案中不合格项目为多菌灵含量超标,根据《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核查处置工作指导手册》对其判断可能原因,主要是种植过程中违规使用造成。农药残留肉眼无法得知,因此并无主观故意。3、当事人在调查过程积极配合调查,改正违法行为。4、当事人经营规模小,店内建筑面积仅为18㎡,为夫妻二人共同经营。综合考虑上述因素,遵循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根据《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一条及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当事人具有二项以上减轻处罚情节的,减轻处罚的罚款数额可以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度的50%”的规定并结合过罚相当原则,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充分履行进货查验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警告;

2、罚款12500元;

3、没收违法所得213.48元。

以上罚没款总计12713.48元。

特此公示。  

来源:台江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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