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鸡蛋核查处置情况公示
时间:2024-09-26 15:59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福建谊品弘闽科技有限公司台江区新兴直巷分公司经营的鲜鸡蛋进行抽样检验(购进日期为2024年5月25日,抽样日期为2024年2月25日)进行监督抽检,抽检结论为甲硝唑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当事人对该检验结果提出异议申请,省局委托福建中检华日食品安全检测有限公司进行复检,检验结果仍为不合格。我局依法予以立案调查,并作出以下处罚: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鸡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来处罚。当事人进货时未充分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来处罚。

鉴于:1.案发后,当事人已认识到错误,积极采取改正措施,启动召回程序,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2.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3.甲硝唑属于兽药,当事人是涉案鲜鸡蛋的经销商,根据常识判断涉案不合格鲜鸡蛋中的甲硝唑超标并非由当事人所致。综合考虑上述因素,遵循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根据《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及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当事人具有二项以上减轻处罚情节的,减轻处罚的罚款数额可以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度的50%”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充分履行进货查验行为,并对当事人的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合并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4251.75元;

3.罚款25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29251.75元。

特此公示。  

来源:台江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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