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新出综罚字〔2022〕01号
当事人:福州xxx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号码:营业执照(91350104MA32Nxxxxx)
法定代表人:林x(居民身份证号:3501041984102xxxxx)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宁化街道上浦路南侧富力中心x区B2#楼xx层xx商务办公—xx
台江区新闻出版局接福州市新闻出版局转来有关“福州xx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旗下《剑斩风云》手机游戏”的12345投诉件后,于2022年1月17日下午组织人员对线索中提到的《剑斩风云》手机游戏进行远程勘验。
2022年1月18日下午15时15分台江区新闻出版局三名执法人员邓xx(1301022xxxx)、林x(1301022xxxx)、唐xx(1301022xxxx)联合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区分局林x警官(120xxx)和宁化派出所民警陈x(120xxx),共同前往位于福州市台江区宁化街道上浦路南侧富力中心x区B2#楼xx层xx商务办公—xx的福州xxx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法定代表人林x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检查目的后对现场开始检查。林x确认了执法人员出示的远程勘验相关证据材料系福州xxx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旗下的《剑斩风云》手机游戏的内容,并在相关材料上签字确认。随后执法人员对《剑斩风云》手机游戏的有关情况进行了询问并调取了后台系统中《剑斩风云》的相关经营记录。
2022年1月19日下午,为查证涉案福州xxx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旗下的手机游戏《剑斩风云》与另一款手机游戏《怒斩屠龙》是否为同一款游戏,执法人员对《怒斩屠龙》手机游戏进行远程勘验。通过将《怒斩屠龙》手机游戏的设置、画面、游戏内容、版号公示信息与《剑斩风云》有关内容进行对比,执法人员认定福州xxx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旗下的手机游戏《剑斩风云》与手机游戏《怒斩屠龙》并非同一款游戏。
2022年1月20日,本案经批准后以一般程序立案。
同日下午,福州xxx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x按照《调查询问通知书》的要求前来我局接受调查询问。林x现场确认,认同执法人员作出的“《剑斩风云》与《怒斩屠龙》不是同一个游戏”的勘验结论,并在远程勘验材料上签字。随后执法人员向林x出示从福州xx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后台调取的充值额数据,林x确认数据属实,但对经营额提出质疑,陈述称充值总额36127.12元里面大部分是员工测试和聘请游戏直播员推广演示游戏时充值,不属于经营额,具体数额需要回去核实。询问结束后,林x在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照片》和《调查询问笔录》及相关证据材料上签字确认。
2022年1月28日上午,福州xx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x按照《调查询问通知书》的要求再次前来我局接受调查询问。调查询问中,林锦对《剑斩风云》手机游戏的来源和上线运营时间进行了说明,但对经营额再次提出质疑,称其中很大部分是员工测试和聘请游戏直播员直播游戏时充值,不属于经营额,具体数额需要再回去核实。询问结束后,林x在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和其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上签字确认。
2022年2月9日下午,福州xxx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游戏团队组长苏x按照《调查询问通知书》的要求前来我局接受调查询问。调查询问中,苏x对《剑斩风云》手机游戏上线运营时间和聘请抖音游戏直播员、游戏测试员进行游戏直播和测试及充值金额等情况进行了说明,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询问结束后,苏x在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和相关证据材料上签字确认。
经依法调查,相关事实如下:(1)福州xxx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旗下运营的《剑斩风云》手机游戏未取得网络游戏出版号。(2)执法人员认定《剑斩风云》正式上线运营时间为2021年12月8日。(3)执法人员认定《剑斩风云》手机游戏自2021年12月8日上线运营至2022年1月17日停止运营期间,游戏充值总额为18003元。(4)执法人员认定:任x(抖音ID:虎爷)为福州xxx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聘请的游戏直播员,玩家FHMNailnvx1、DIKRSXblpsuyz46、atian09、ADNZd0、CMOset4为福州xxx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聘请的游戏测试员,合共充值金额为16819元。
综上所述,我局执法人员认为福州xxx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违法行为构成要件,违法行为成立。
执法人员通过远程勘验、现场检查、调查询问、摄像拍照等取证方式,收集和调取了如下证据:
1、福州市新闻出版局《线索移送函》(编号001),证明该案案件来源。
2、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检查(勘验)照片》(8张)、《剑斩风云》和《怒斩屠龙》的《远程勘验笔录》各一份,《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照片证据》27张(《剑斩风云》16张,《怒斩屠龙》11张)记录现场检查情况,确认福州xxx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旗下运营的《剑斩风云》并未取得网络游戏出版号。
3、福州xxx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福建xxxx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独家代理发行协议——手游《剑斩风云》》复印件1份、福州xxx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x向福建xxxx科技有限公司指定账户“翁xx”转账凭证一份,证明福州xx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旗下运营的《剑斩风云》手机游戏来源。
4、执法人员制作《调查询问通知书》和《调查询问笔录》各3份,证明福州xxx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x和其公司员工苏x前往本机关处理本案相关事宜,确认执法人员对福州xxx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的过程,确认福州xxxx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的违法事实,确认福州xxx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旗下运营的《剑斩风云》手机游戏上线运营时间,确认任x(抖音ID:虎爷)为福州xxx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聘请的游戏直播员、玩家FHMNailnvx1、DIKRSXblpsuyz46、atian09、ADNZd0、CMOset4为福州xxx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聘请的游戏测试员,确认福州xxxxx科技有限公司旗下运营的《剑斩风云》手机游戏违法经营额。
5、福建xxxx科技有限公司联系人翁xxx与游戏技术员郑xx的微信聊天记录13页,广州xxxx科技有限公司开具《证明》一份,证明福州xxx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旗下运营的《剑斩风云》手机游戏上线运营时间。
6、福州xxx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e签保”页面打印件一页、《游戏网络主播合作合同》一份、福州xxx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与虎爷的聊天记录12页、《剑斩风云》手机游戏后台角色查询页一张、任杰(抖音ID:虎爷)和玩家FHMNailnvx1、DIKRSXblpsuyz46、atian09、ADNZd0、CMOset4 在2021年12月8日《剑斩风云》手机游戏上线运营后的游戏充值金额记录6页、执法人员从福州xx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电脑后台调取的《剑斩风云》手机游戏充值数据打印件14页、福州xxx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其公司员工使用微信向xx(抖音ID:虎爷)和玩家FHMNailnvx1、DIKRSXblpsuyz46、atian09、ADNZd0、CMOset4发送的收款码支付款项的支付记录38页,证明任x(抖音ID:虎爷)为福州xxx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聘请的游戏直播员、玩家FHMNailnvx1、DIKRSXblpsuyz46、atian09、ADNZd0、CMOset4为福州三兄弟闪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聘请的游戏测试员,确认福州xxx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旗下运营的《剑斩风云》手机游戏违法经营额。
7、福州xxxx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福州xxxx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主体资格和变更地址后《营业执照》登记时间。
8、福州xxxx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x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
9、福州xxx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员工苏x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劳动合同》复印件各1份,证明其身份。
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当事人福州xxx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的违法事实。此外,经计算,《剑斩风云》手机游戏自2021年12月8日上线运营至2022年1月17日停止运营期间游戏充值总额为18003元,其中包含了福州xxx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自聘的网络游戏直播员、游戏测试员用于游戏直播和测试的充值金额16819元。因此,福州xx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的违法经营额为:18003元-16819元=1184元。
2022年2月17日,案件调查终结。
当事人福州xxx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网络游戏上网出版前,必须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的规定,应依据《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或者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含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网络游戏),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并由所在地省级电信主管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通知,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给予责令关闭网站等处罚;已经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删除全部相关网络出版物,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出版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和《福州市新闻出版(版权、电影)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对未经批准,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违法经营额不足2000元的,予以取缔,删除全部相关网络出版物,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出版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并处3千元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本机关决定给予当事人福州xxx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壹仟壹佰捌拾肆元(1184元),并处叁仟元(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我机关开具的电子缴款书指定的缴款渠道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州市台江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2022年2月24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附:《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网络游戏上网出版前,必须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
第五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或者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含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网络游戏),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并由所在地省级电信主管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通知,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给予责令关闭网站等处罚;已经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删除全部相关网络出版物,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出版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出版管理条例》
第六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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