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 疗 机 构 第 一 名 称 |
福州台江医院 |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 |
78692708535010317A1001 |
法 定 代 表 人 (主要负责人) |
林国雄 |
||||||
身 份 证 号 |
3503211966******15 |
||||||||
医疗机构地址 |
福州市台江区五一南路293号 |
||||||||
所有制形式 |
非营利性(非政府办) |
医疗机构类别 |
综合医院 |
||||||
诊 疗 科 目 |
预防保健科 /内科 /外科;普通外科专业;骨科专业;泌尿外科专业 /妇产科;妇科专业;产科专业;计划生育专业;生殖健康与不孕症专业 /妇女保健科 /儿科 /眼科 /耳鼻咽喉科 /口腔科 /皮肤科;性传播疾病专业 /医疗美容科;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 /急诊医学科 /康复医学科 /麻醉科 /医学检验科 /病理科 /医学影像科 /中医科 /中西医结合科 /精神科(门诊) /传染科****** |
||||||||
床位数 |
160(张) 牙椅3(张) |
接诊时间 |
周一至周日 8:00-12:00 14:00-17:30 |
联 系 电 话 |
0591-83268888 |
||||
广 告 发 布 媒 体 类 别 |
影视、广播、报纸、期刊、户外 印刷品、网络 |
广告时长(影视、声音) |
50秒 |
||||||
审 查 结 论 |
按照《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令第26号,2006年11月10日发布)的有关规定,经审查,同意发布该医疗广告(具体内容和形式以经审查同意的广告成品样件为准)。 本机关仅对广告中出现的医疗文字信息内容进行审查。 本医疗广告申请受理号:SP10350103202309276031925538 |
||||||||
本审查证明有效期:壹年(自2023年09月28日起,至2024年09月27日止) |
|||||||||
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闽-榕-台)医广【2023】第09-28-01号 |
注:本审查证明原件须与《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审查原件同时使用方具有效力。(注意事项见背面)
(审查机关章)
2023年09月28日
(背 面)
注 意 事 项
1、本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正文内容皆为打印,手写无效。
2、医疗机构必须持《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原件向广告刊播媒介或广告刊播代理单位联系广告刊播事宜。
3、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中核定的内容及广告成品样件,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进行任何改动。医疗广告必须与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保持一致。
4、发布医疗广告必须标明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且足以辨认。
5、发布户外医疗广告,应按照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部门登记。
6、医疗广告内容需要改动或者医疗机构的执业情况发生变化,与经审查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不符的,医疗机构应当重新提出审查申请。
7、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编号内容依次为:(闽-设区市简称-县区简称)医广【批准年份】第(批准月份)-(批准日)-(批准顺序)号。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查文号不体现设区市和县区简称,设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查文号不体现县区简称。以2007年1月30日批准的第10件《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为例,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审批文号应为(闽)医广【2007】第01-30-10号,福州市卫生计生委审批文号应为(闽-榕)医广【2007】第01-30-10号,台江区卫健局审批文号应为(闽-榕-台)医广【2007】第01-30-10号。
8、本广告审查证明公示网址:http://www.taijiang.gov.cn/xjwz/zwgk/ylws/
9、审查机关联系方式:0591-83286553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