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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4月1日起,福州城区人均建筑面积在6平方米(不含公房承租户)以下的低保、优抚对象及特困职工,实行廉租住房租赁补贴配租方式的,补贴标准按家庭户每户每月每平方米6元补贴,补贴面积根据家庭人口结构确定:一代型按30平方米补贴,二代型按40平方米补贴,三代型按50平方米补贴。承租旧式公有住房,实行廉租住房租金核减配租方式的,核减后的租金标准为每平方米0.9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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