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1年城区廉租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受理的公告
时间:2011-11-04 17:30

根据《福州市城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和《福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2011年度城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已经调整,新的申请条件自51开始执行,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条件

1、廉租住房申请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①具有本市五城区城镇户口(农村村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外),并在本市工作、居住;

②在本市五城区落户时间满3年;

③家庭年收入在3.5万元以下;

④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3平方米以下。

注:1、获得市委、市政府以上表彰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时可不受上述第①、②小点的户籍条件限制。2、经审核符合保障资格的马尾区、琅岐经济区申请人选择实物配租的,房源相应在马尾区或琅岐经济区范围内提供。

2、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①具有本市五城区城镇户口(农村村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外),并在本市工作、居住;

②在本市五城区落户时间满3年;

③家庭年收入在4.5万元以下;

④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

⑤申请人未婚的,须年满40周岁。

注:1、获得市委、市政府以上表彰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时可不受上述第①、②小点的户籍条件限制。2、经审核符合保障资格的琅岐经济区的申请人,房源在马尾区范围内提供。

3、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

①通过购买商品房取得我市五城区户籍的;

②申请之日前5年内购买或者出售商品房的;

③申请人或者其配偶已享受过政府优惠价政策性住房的;

④申请人与配偶虽已离异,但离异时间不足2年的;

⑤申请人与配偶离异时间虽满2年,但在离异前一方已享受过政府优惠价政策性住房的;

⑥申请人虽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帐户,但该帐户未建立于市本级的。

注:本人或配偶已申请国有企业住房工龄补贴的,不得申请廉租住房。

二、受理时间和地点

1、受理时间。工作日均可受理。

2、受理地点。申请人请到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申请,领取申请表如实填写后按规定申报。

三、有关注意事项

1、申请人应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

2、申报材料中的内容应属实,不得隐瞒或编造,否则按规定处理;

3、申请表应全面、完整填写;字迹要清晰、工整(为便于审核过程中及时沟通,申请人务必明确填写有效的通讯电话和地址);

4、申请人应积极配合审核人员对有关情况的核实;

5、受理部门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6、受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应认真审核、热情服务、限时办结。

四、咨询、举报电话

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8755010687551512

鼓楼区房地产管理局:87525521;台江区房地产管理局:83296354;仓山区房地产管理局:83446243;晋安区房地产管理局:87487583;马尾区建设局房管所:83986297

 

 

 

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来源:台江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