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要求填写的《社会保障性商品申请表》。
2、提供每个申请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未成年子女抚养证明,丧偶的提供相关证明。
3、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房产的证明资料,申请家庭成员所拥有的其他房产产权资料(上述房产,私房提供产权证或购房合同,租住公房提供租赁合同)。
4、有工作单位的提供单位住房分配情况证明。
5、申请家庭成员上一年度收入证明(工资收入含奖金、各类补贴、加班费或其他收入)及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单位代扣代缴凭证。
6、个体工商户或投资办企业的,提供经营执照及上年度个人所得税的缴交凭证或其他相关缴税证明。
7、未就业的提供失业证或其他相关证明。
8、已享受过政府住房优惠政策的,提供与相关部门签订的原住房腾退协议等证明材料。
9、住侨房的,提供法院的判退法律文书或侨务部门出具的符合落实华侨政策的证明。
10、因就学(不含出国留学人员)、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户籍的,提供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
11、现役军人提供经市民政局(双拥办)确认的符合转业安置厦门条件的证明材料。
12、因支援内地建设、上山下乡等原因迁出户籍,现已返回本市定居且户籍回迁的,提供相关证明。
13、因在本市大中专院校读书取得本市户籍,且毕业后直接在本市落户的,提供毕业证书。
14、申请家庭成员有残疾的,提供残疾证明。
15、优抚对象、军烈属家庭的,提供相关证明。
上述材料涉及各类证件或合同的,应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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