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我市五城区城镇户口(农村村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外),并在我市工作、居住;
2、在我市五城区落户时间满3年;
3、家庭年收入符合市政府公布的当年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
4、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市政府公布的当年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的年收入、住房建筑面积必须与申请人合并计算。
与申请人在同一户口本的家庭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以下简称“直系亲属”),他们的年收入、住房建筑面积应与申请人合并计算。申请人与直系亲属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户口分户或者迁出的,该直系亲属的年收入、住房建筑面积仍应与申请人合并计算。
二、申请人由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1、通过购买商品房取得我市五城区户籍的;
2、申请之日前5年内购买或者出售商品房的;
3、申请人或者其配偶已享受过政府优惠价政策性住房的;
4、申请人与配偶虽已离异,但离异时间不足2年的;
5、申请人与配偶离异时间虽满2年,但在离异前一方已享受过政府优惠价政策性住房的;
6、申请人虽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帐户,但该帐户未建立于市本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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