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通知,对《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版)》作出补充规定,鼓励被征收人增面积选择大户型房源对接安置,我市将予以相应的价格优惠激励政策。
其中,对于2021年12月31日前取得竣工验收备案的安置型商品房项目,被征收人正常安置105平方米以下户型的,允许被征收人选择上调安置到105平方米(含105平方米)及以上户型,上调安置增加面积部分按安置型商品房项目不同区位给予市场评估价不同标准的折扣优惠。被征收人选择购买二环以内的项目,上调增加的面积部分按市场评估价计价;选择购买二环与三环之间的项目,上调增加的面积部分按市场评估价95%计价;选择购买三环外的安置型商品房项目,上调增加的面积部分按市场评估价90%计价。
此外,被征收人选择上调安置到105平方米(含105平方米)及以上户型安置型商品房的,上调增加的面积部分层次系数差价按此前发布的《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版)》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补充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今年4月1日至补充规定颁布之日前发布房屋征收决定或补偿方案的项目,可参照补充规定执行。
据了解,2021年起,我市陆续出台盘活使用统建和配建安置房优惠激励政策,明确鼓励被征收户上调安置户型,并享有相应折扣,但不涉及安置型商品房。同时,截至2022年底,我市已公开出让上百个安商房项目。
市房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市政府出台的补充规定,是根据国家、省、市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盘活使用存量安置型商品房大户型房源,鼓励被征收人增面积选择大户型房源对接安置实际,经过多次研究讨论,征求各区政府和有关部门意见后拟定的,“补充规定响应了群众对于购买更大户型的需求,使得群众可以选择享受优惠政策的房源从安置房扩大到安置型商品房。该政策也将盘活安置型商品房大户型房源,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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