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政府关于朝阳街2.26灾场片区地块(二期)项目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告知书
时间:2019-01-11 16:10
   朝阳街2.26灾场片区地块(二期)项目建设的需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政府拟征收该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所有房屋(具体范围以红线图为准),台江区政府已于2018年11月26日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将该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在征收范围和征收部门门户网站予以公布并征求意见。现根据征求意见将修改后的朝阳街2.26灾场片区地块(二期)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予以公布。

:朝阳街2.26灾场片区地块(二期)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台江区人民政府 

二○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朝阳街2.26灾场片区地块(二期)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因朝阳街2.26灾场片区地块(二期)项目建设需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政府决定征收该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所有房屋,现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补充规定》、《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加大住宅房屋征收货币化补偿安置的实施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补偿对象及方式 

  (一)凡本征收范围 (具体以规划红线图为准)的被征收人列入征收补偿对象,被征收房屋属个人或单位所有的,以房屋所有权证为计户和补偿依据,被征收人应当依据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房屋用途、性质和面积选择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属国有直管公房的,以公房租赁凭证为计户和补偿依据。 

  (二)本地块征收补偿的方式:实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相结合的方式。 

  1、历史老宅因分割等原因造成房屋确权面积小于30平方米且被征收人在本市有其他住房的,实行货币补偿,不能实行产权调换。 

  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实行货币补偿,不作对接产权调换。另有规定的除外。 

  2、被征收房屋属于以下特殊情形的实行产权调换,不作货币补偿: 

  (1)被征收房屋的共有人或被征收国有房产的各使用人对补偿方式的选择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2)被征收房屋产权有纠纷、权属不清或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3)被征收房屋设有抵押权的,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未重新设立抵押权或抵押人未清偿债务的。 

 二、征收补偿原则 

(一)货币补偿:具有合法产权或视同合法产权的被征收人按确权的房屋建筑面积实行货币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安置用房。 

(二)产权调换:  

住宅产权调换标准房型为45㎡、60㎡、75㎡、90㎡、105㎡、120㎡、135㎡,具体安置面积的计算方式可由被征收人从以下两种方式中自行选择: 

方式一:根据被征收房屋确权面积加公摊补偿面积(最多不超过10平方米)后就近上靠标准房型; 

方式二:根据被征收房屋确权面积的征收补偿总金额(区位补偿、旧房补偿、公摊补偿、房屋结构等级补差优惠奖励等相应项目)除以产权调换房对接价所得面积就近上靠标准房型。 

上靠标准房型部分面积按照对应产权调换房对接价计价。 

(三)在《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发布之日(2013年5月20日)前,原被征收人夫妻经法院判决离婚或协议离婚并对房屋具体分析明确权属范围的,可予以分户补偿;法院判决离婚或协议离婚,仅明确房屋双方各占份额,未对房屋具体分析明确权属范围以及2013年5月20日后离婚的,不予分户补偿。 

 三、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 

(一)被征收房屋有合法产权的,建筑面积以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被征收房屋属国有公房且未办理所有权证的,按公房租赁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或计租面积×1.3计算;其它房屋建筑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和《福州市房屋面积计算细则》的规定计算。 

(二)利用坡屋顶空间作为阁楼层的建筑形式,阁楼层与原房同时设计建造的,其楼底高度在2.2米以上,阁楼层层高大于等于2.2米部分按100%计算建筑面积,阁楼层层高大于等于1.6米小于2.2米部分按50%计算建筑面积,阁楼层层高小于1.6米部分不计算建筑面积。 

   

  四、无产权房屋认定补偿办法 

对无产权房屋的征收补偿原则上以福州市勘测院历年的航拍图(矢量图)为依据,经权利人具结并经村(社区)、镇(街道)确认并公示无异议后,根据建设年限区分处理: 

(一)属1984年1月5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生效前个人建设的无产权房屋,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补偿安置。村(社区)、镇(街道)出资建设的无产权公建用房,经确认后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国有企事业单位出资建设的无产权公建用房,经主管部门确认后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 

(二)属1984年1月5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生效后至2004年10月26日福州市《关于加强违法占地建设查处工作及责任追究的实施意见(试行)》发布前建设的无产权房屋,房屋建造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他处房屋的(商品房、二手房除外),原房屋总建筑面积在180平方米以内的房屋建筑面积按70%给予补偿安置,属同结构同步建设、总超建面积60平方米以内部分的建筑面积按50%给予补偿安置;超过以上部分的建筑面积按20%给予补偿安置,但确权安置面积不得超过20平方米,超出部分实行货币补偿。无产权房屋的建造人其户籍必须在征收范围所在村(社区),无产权房屋的认定以户为单位,被征收人有多幢房屋(含产权房屋)的应合并计算,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禁止分户进行补偿安置。 

村(社区)、镇(街道)1984年1月5日至2004年10月26日前出资建设的无产权公建用房,经确认后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的70%给予货币补偿。国有企事业单位出资建设的无产权公建用房,经主管部门确认后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的70%给予货币补偿 

(三)属2004年10月26日至2006年8月26日《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治违法建设的通告》发布前建设的无产权房屋,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可根据不同结构房屋的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给予补助,另给予600元/平方米的搬迁奖励。 

(四)属2006年8月26日至2012年12月31日前建设的无产权房屋,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可给予不超过150元/平方米自行搬迁补助。 

(五)私营企业或个人在1984年1月5日至2006年8月26日前向村(社区)、镇(街道)租地建设的无产权房屋,按不同结构的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给予补助,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另给予600元/平方米的搬迁奖励。 

(六)猪舍、牛栏及简易搭盖的房屋或构筑物,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按30~7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在征收期间仍饲养禽畜的,另给予30元/平方米的搬迁补贴。 

  五、补偿计价方式 

  (一)整体区位评估方式结算货币补偿金额的补偿计价方式: 

  1、住宅用房 

(1)私房住宅货币补偿计价方式: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房屋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16000元/㎡+被征收房屋建安综合单价×成新率); 

(2)国有公房住宅货币补偿计价方式: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房屋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16000元/㎡+被征收房屋建安综合单价×成新率)-区位价的20%元/㎡; 

  2、产权、确权住宅房屋旧房补偿参照榕房〔2017〕89号的建安综合单价及成新率评定标准执行,其它非住宅房屋及2004年10月26日至2006年8月26日间建造的无产权房屋的旧房补偿参照榕政办〔2013〕100号文标准执行。被征收人选择整体区位评估方式进行计价的,二次装修项目补偿按照榕政办〔2013〕100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3、被征收房屋层高超过4米(含4米)的,建安综合单价(或重置价)标准提高20%;被征收房屋层高超过6米(含6米)的,建安综合单价(或重置价)标准提高40%;被征收房屋层高超过8米(含8米)的,建安综合单价(或重置价)标准提高60%。 

 )按分户评估方式计价补偿 

被征收人所有的房屋按分户评估方式结算货币补偿金额的,具体计价补偿方式如下: 

1、货币补偿金额按被征收房屋的确权建筑面积的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2、结算差价时: 

产权调换差价=产权调换房市场评估价-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 

  六、签约期限 

  签约期:2019年   月  日至2018年  月  日。 

  七、签约期限内奖励办法 

)按整体区位评估价计价补偿的奖励 

住宅 

(1)公摊补偿奖励:按产权或确权面积的10%(最多不超过10平方米)给予公摊补偿,直接计入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的面积计算基数。如选择产权调换,公摊补偿价格计算由区位价以及1500元/平方米奖励;如选择货币补偿,公摊补偿价格计算由区位价以及货币补偿奖励10594元/平方米。 

(2)房屋结构等级补差优惠奖励:选择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确权的建筑面积部分每平方米给予不超过差价款50%的房屋结构等级补差优惠奖励。 

(3)选择产权调换的,与被征收房屋等面积(含10%公推补偿面积)部分或补偿总额可安置等面积部分予以不计层次系数奖励,此项奖励根据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房楼层情况,按每层每平方米不超过50元,在被征收人选房结算时计算。被征收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与被征收房屋等面积(含10%公推补偿面积)部分或补偿总额可对接产权调换房等面积部分不计层次系数,其余面积按五层为0、向下一层每层递减1%、向上一层每层递增1%计算层次差价,每层增减的幅度不超过50元/平方米。 

(4)货币奖励:选择货币补偿的,根据确权的建筑面积给予货币奖励10594元/平方米。 

)按分户评估方式计价补偿的奖励 

住宅:凡是在签约期限内订协议并搬迁,选择货币补偿且放弃产权调换的,可另给予被征收房屋分户评估价5%的货币奖励。 

非住宅:凡是在签约期限内订协议并搬迁,可给予被征收房屋分户评估价5%的搬迁奖励;选择货币补偿的,可另给予被征收房屋分户评估价5%的货币奖励。 

  八、产权调换 

  1、产权调换房地点及对接价 

  现房:新港苑,对接均价17250元/㎡;螺洲新城,对接均价13640元/㎡;双湖新城,对接均价14650元/㎡。 

  期房:“太平汀州”安置房, 对接均价17500元/㎡。 

所提供房源的户型、套数,以征收办公点现场公布为准。 

九、公房补偿安置认定办法 

为促进签约搬迁,公房承租户可自行具结承诺是否享受过住房补贴、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住房优惠保障政策,按其具结内容先行签订协议并配合搬迁,最终以市、区相关部门组成的联合审查小组的审查结果分以下情形处置: 

1、公房承租户必须经审查符合条件后,方可办理交房手续。 

2、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职工已领取住房补贴,且在本市无他处住房的公房承租户,自愿具结承诺从房屋补偿费用中双倍扣还原已领取的住房补贴后,可买断公房产权进行补偿安置。 

3、对公房承租户要求更名给直系亲属的,其直系亲属必须未享受过住房优惠保障政策、本市无他处住房且在此公房长期居住至今,经家庭内部协商一致并先行签订协议及搬迁后,方可按规定办理更名手续。 

4、对已享受过房改房、经济适用房或在其他地方另有公房的公房承租户,可选择:(1)给予货币补偿(区位补偿价、搬迁奖励、货币奖励和公摊补偿)的50%及搬家费作为搬迁奖励,其余补偿款返还给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2)或公房承租户购买公房产权后给予补偿安置,购买价格=区位补偿价+旧屋补偿费。 

5、若公房承租户已享受过住房优惠保障政策,且不同意按上述方式协商签约搬迁的,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签订产权调换协议,由原承租户继续承租。 

6、若公房承租户超过签约期未签订协议及搬迁完毕,严格按照《福州市国有房产管理办法》和《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处置。 

十、过渡期限 

过渡费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将被征收房屋腾空交房之日起发放至安置房交房之日止。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过渡期限自签约期限结束之日起开始计算,超过签约期限签订协议搬迁的,过渡期限自搬迁之日起开始计算,过渡期限均为36个月。实际过渡时间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逾期交付产权调换房的,自逾期之日起,对自行过渡的被征收人发放双倍过渡费,对使用周转房的被征收人按正常标准发放过渡费。 

在正常过渡费发放期限之外,对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现房(签约期限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交付使用的视为现房)的被征收人,给予发放6个月过渡费;对选择准现房(产权调换期房、准现房)的被征收人,另给予增发3个月过渡费。 

十一、补足45平方米政策 

 1、被征收住宅确权面积小于45㎡且被征收人及其配偶在本市范围内无其他房屋(含非住宅、商品房、二手房),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经权利人具结并经村(社区)、镇(街道)确认及公示无异议后补足45㎡,该优惠政策原则上适用于拥有本市户籍的被征收人,2006年7月24日后对房屋进行产权分析,致使产权面积少于45㎡的不适用本规定; 

2、被征收人已死亡的,原则上不适用补足45㎡优惠政策,但该房屋长期由被征收人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居住使用(一般以户籍登记为准),该直系亲属(含配偶)在本市范围内无其他住房也未享受过住房保障政策的,经房屋所有继承人协商一致后可参照执行补足45㎡优惠政策; 

3、被征收人夫妻在《实施细则》发布之日(2013年5月20日)前,经法院判决离婚或协议离婚的,并明确产权分割,若其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小于45㎡,被征收人在本市范围内无其他住房也未享受过住房保障政策的,可参照执行补足45㎡优惠政策;在2013年5月20日后离婚的一般上不适用补足45㎡优惠政策; 

4、2013年5月20日《实施细则》发布后将其他房屋(含非住宅、商品房、二手房)转让,致使产权面积少于45平方米的,原则上不适用补足45平方米优惠政策 

  十二、搬迁补助办法 

1、被征收人或其直系亲属为五保户、低保户、孤寡老人的,给予30000元/户的装修补助。 

2、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按其确权的住宅建筑面积一次性给予50元/㎡的安家补贴。 

3、住宅搬迁补助费按确权建筑面积15元/㎡;非住宅搬迁补助费按确权建筑面积20元/㎡。搬迁补助费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 

4、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并自行过渡的,按确权的住宅建筑面积向被征收人发放过渡费,过渡费标准为每月15元/㎡(原面积不足30㎡的按30㎡计算)。 

5、补足45㎡的面积给予区位补偿价,选择产权调换的,补足45㎡的面积给予区位补偿及优惠补差奖励1500元/㎡;选择货币补偿的,补足45㎡的面积给予区位补偿及货币奖励10594元/㎡。 

6、闭路电视补助费50元/户,电话补助费58元/户,宽带网络迁移补助费108元/户,管道煤气补助费3140元/户 

   

  十三、超出签约期限搬迁的处理办法 

  1、凡超过签约期限搬迁的,不享受以上规定的一切奖励及优惠政策,坚决杜绝超期限搬迁反而多得利的现象发生。 

2、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在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到位或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周转房)的地点和面积后,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按相关规定作出补偿决定,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仍不搬迁的,由作出补偿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故意扰乱征收工作程序、煽动闹事、妨碍征收工作人员正常工作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房屋搬迁程序 

  1、凡属国有公房的被征收人,应先向公房管理部门办理退租手续。 

  2、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将实地丈量的房屋面积、房屋结构、房屋成新率等交由被征收人核对,在核对无误情况下按规定时间及时回执。 

  3、被征收人在搬迁时应向水电部门交清费用,属相关部门安装总表,不得私自拆除、更换,应由相关部门统一拆除,否则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4、被征收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签订协议且搬迁完毕,并办好封房移交手续。选房顺序号抽签办法及时间、地点等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另行通知。 

  5、被征收人在签订协议时,应提交房屋产权证件、公房租赁凭证、建筑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闭路电视缴费发票、电话话费清单等原件,并随带夫妻双方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2份、户口簿复印件1份和印章。 

  6、回迁、抽签、选房等事宜,在媒体上刊登通知,刊登之日为通知送达时间,逾期到场抽签或选房视为弃权,并在公证机关公证下,由工作人员代为抽签、选房。 

  十五、本方案未明确事项,按国务院及省、市的相关法规规定执行  十六、投诉监督 

  为确保整个征收补偿工作顺利进行,做到“公正、公平、公开”,此次征收与补偿活动接受区监委监督,也欢迎被征收人参与监督 

来源:台江区房管局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