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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江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台江区信息公开办 发布时间: 2018-02-12 09:59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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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直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 

  《台江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政府 

  

    

                                

  台江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事件分级 

  1.5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2.2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2.3 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2.3.1综合协调组 

  2.3.2事件调查组 

  2.3.3危害控制组 

  2.3.4医疗救治组 

  2.3.5检测评估组 

  2.3.6社会稳定组 

  2.3.7新闻发布组 

  2.3.8专家咨询组 

  2.4  组织指挥机构 

  3监测预警 

  3.1 监测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3.2.2 预警信息发布 

  3.2.3 预警行动 

  3.2.4 预警解除 

  4 信息报告与通报 

  4.1 报告主体和时限 

  4.2 报告内容 

  4.3 事件评估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分级 

  5.2 响应措施 

  5.2.1 医学救援 

  5.2.2 现场处置 

  5.2.3 流行病学调查 

  5.2.4 应急检验检测 

  5.2.5 事件调查 

  5.2.6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5.2.7 维护社会稳定 

  5.3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5.3.1 响应级别提升 

  5.3.2 响应级别降低 

  5.3.3 响应级别终止 

  5.3.4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6 后期工作 

  6.1 善后处置 

  6.2 责任追究 

  6.3 总结评估 

  7 应急保障 

  7.1队伍保障 

  7.2信息保障 

  7.3医疗保障 

  7.4技术保障 

  7.5物质与经费保障 

  7.6社会动员保障 

  7.7宣传教育 

  8附则 

  8.1 预案管理 

  8.2 名词术语 

  8.3 预案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我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运行处置机制,强化监测预警、应急准备和信息发布,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和及时控制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科学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和舆论引导,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和《福建省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台江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主要包括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突发事件,以及食品安全舆情事件。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4 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严重程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事件分级标准见附件1) 

  1.5 工作原则 

  各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要求,按照以人为本、减少危害,预防为主、依法处置,属地管理、快速高效、分级负责的基本原则,及时、有效开展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级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成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主要职责包括: 

  1) 组织、指挥、协调应急救援工作; 

  2) 负责应急处置重大事项的决策; 

  3) 审核应对处置情况等信息的发布; 

  4) 审议批准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应急响应调整和终止等重要事宜; 

  5) 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应急救援情况,必要时,由政府请示政府启动省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政府分管副长担任,食安办主任任副总指挥。应急指挥部成员根据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包括委宣传部、台江公安局、监察局、卫计市场监管局、商务局、经信教育局、财政局、民政局、环保局、设局城管局、区旅游局等单位负责人组成。 

  2.2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包括:  

  1)贯彻落实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2)以应急指挥部名义,向政府提出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启动、响应级别调整、应急响应终止等申请; 

  3)向政府、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并贯彻传达政府、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应急处置指令; 

  4)向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应急处置进展情况,督促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5)必要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或通气会,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分别由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专职副主任担任。 

  2.3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根据事件处置需要,应急指挥部可下设综合协调组、事件调查组、危害控制组、医疗救治组、社会稳定组、检测评估组、新闻宣传组、专家咨询组等若干工作组,分别开展相关工作。各工作组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按要求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2.3.1综合协调组 

  市场监管局牵头,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以及公文处理和组织协调会议等工作。 

  参加单位包括:委宣传部、台江公安局、财政局、卫计委、区商务局、区民政局、区教育局、区市容局、区旅游局、区建设局、区食安办等。 

  2.3.2事件调查组 

  按照职责分工,由突发事件发生环节的职能部门或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指定的职能部门牵头,技术支撑单位配合,组织开展事件调查、事故现场卫生处理、流行病学调查和原因分析,对问题产品进行检验检测,以及事件风险评估和发展趋势研判等,对失职、渎职行为进行调查,作出事件调查结论,提出相关防范意见和建议。 

  参加单位包括:市场监管局、教育局、台江公安局、环保局、区建设局区商务局区卫计局区市容局、区民政局、区旅游局等。 

  2.3.3危害控制组 

  按照职责分工,由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指定的职能部门牵头,监督、指导事发地相关监管部门对问题产品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参加单位包括:区市场监管局台江公安局、区环保局区卫计局区商务局区教育局区建设局区市容局、区民政局等。 

  2.3.4医疗救治组 

  区卫计局负责,主要负责提出救治方案,迅速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救治因食品安全事件导致的人身伤害的人员。 

  2.3.5 检测评估组 

  区市场监管局牵头,组织实施相关应急检验检测,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查找事件原因和评估事件发展趋势,分析评估事件后果,为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检测评估结果及时报告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 

  参加单位包括:区市场监管局区卫计局、区商务局、区建设局、区市容局等。 

  2.3.6社会稳定组 

  台江公安局牵头,指导事件发生地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编造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趁机作乱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矛盾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 

  参加单位包括:台江公安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商务局民政局、区经信局等。 

  2.3.7新闻发布组 

  委宣传部牵头,会同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定新闻发布方案,及时采用适当方式组织发布权威信息,负责事发地现场和参与事件报道的媒体记者采访管理工作,负责做好食品安全事件舆情的引导和处置工作。 

  2.3.8专家咨询组 

  负责对事件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指导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和舆情引导。 

  2.4 组织指挥机构 

  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由事件涉及的街道参照级组织指挥机构运作模式,成立相应的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街道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由各有关街道共同负责,或由政府指定街道牵头负责。对需要级层面协调处置的跨街道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由有关街道政府提出请求,或由有关街道应急指挥机构向应急指挥机构提出请求。 

  有关部门及技术支撑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 

  市场监管卫计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日常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加强对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及移动网络等媒体上有关食品安全舆情热点信息的跟踪监测,对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核实和分析研判,并按规定及时向食品安全相关监管部门通报。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当出现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当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预警,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一级为最高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预警分级标准详见附件2) 

  3.2.2 预警信息发布 

  区市场监管局卫计局、区商务局等有关部门根据监测信息和风险评估结果,针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食品安全问题,根据各自职责规定发布风险警示信息,并通报相关部门和可能波及的地区做好预警预防工作。 

  上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将监测到的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及时通报下一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3.2.3 预警行动 

  研判可能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各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加强对苗头性、倾向性食品安全信息和热点敏感食品安全舆情的收集、核查、汇总和分析研判,及时组织开展跟踪监测工作,预估事件发展趋势、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经分析评估与调查核实,符合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级响应标准的,按本预案处置。 

  2)防控措施。迅速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防止事件进一步蔓延扩大。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加强对食品安全应急科普方面的宣传,告知公众停止食用或者使用不安全食品。 

  3)应急准备。责令应急队伍和负有相关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调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所需物资、装备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4)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加强相关舆情监测,主动回应社会公众关注的问题,及时澄清谣言传言。 

  3.2.4 预警解除 

  发布预警的单位应当根据事态发展和采取措施的效果等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或者宣布解除预警。当研判可能引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因素已经取消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应当适时终止相关预警行动。 

  4  信息报告与通报 

  4.1 报告主体和时限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系统,完善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相关制度,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突发事件信息速报机制的通知》(闽政办〔2013〕80号)要求,将获知的较大以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管理机构。明确报告的主体、程序及内容,强化首报责任意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瞒报、缓报、谎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1)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当在2小时内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2)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3)医疗卫生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卫生计生部门报告。卫计部门认为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或举报。 

  5)卫计部门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者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6)有关部门获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或接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报告或举报,应当立即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经初步核实后要继续收集相关信息,并及时通报有关进一步情况。 

  7)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信息报告实行逐级上报,发生较大、敏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可越级报告。 

  4.2报告内容 

  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机构、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个人报告疑似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时,应当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和人数等基本情况。 

  有关监管部门按要求报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 

  1)初报突发事件信息,主要包括: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基本过程(包括事故起因和性质、发病人数、死亡人数、主要的临床症状及严重程度、影响范围、事故发展趋势、处置情况、采取的措施等)、报告单位、报告人员及通讯方式等。 

  2)续报信息。根据事件应对情况可进行多次续报,主要包括:及时对初次报告进行补充和修正,报告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的诊断和原因或可能的因素,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3)终报信息,主要包括:事故概况、调查结论(包括临床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卫生学调查、实验室检测等内容)、采取措施及预防性措施、查处过程和结论、分析与讨论、下一步工作建议等。  

  4.3事件评估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评估是为核定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级别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进行的评估。有关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间向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统一组织协调开展食品安全事件评估。

  评估内容应当包括:

  (1)涉事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件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件发展蔓延趋势等。

  5  应急响应

  5.1响应分级 

  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趋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

  初步评估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由国务院批准并宣布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初步评估为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宣布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初步评估为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宣布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由区人民政府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应急响应分级标准件附件1)

  未达本预案Ⅳ级(一般)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由相关监管部门结合日常工作实际,参照本预案,制定本部门的处置预案,并负责组织处置。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5.2响应措施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事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5.2.1医学救援 

  医疗救援组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患者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患者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做好伤病员的心理援助。

  5.2.2现场处置 

  事件调查组及时组织对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危害控制组应当依法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食品及其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生产经营者按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对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责令生产经营者清洗消毒;必要时应当标明危害范围,防止危害扩大或证据灭失等。

  5.2.3流行病学调查 

  事件调查组要按照卫生部《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技术指南》和《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规范》(卫监督发〔2011〕86号)要求,对与事件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区卫计部门要及时指派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参与事件调查,并及时向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流行病学检验结果和调查报告。

  5.2.4应急检验检测 

  事件调查组组织协调专业技术支撑机构应当对引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相关检品及时进行应急检验检测,组织专家对监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提交合格的检验检测报告,为制定事件调查和应急处置方案等提供技术支撑;检验后确认没有安全问题的应当予以及时解封。

  5.2.5事件调查 

  事件调查组及时组织开展事件调查工作,准确查清事件性质和原因,分析评估事件风险和发展趋势,认定事件责任,研究提出应急防范措施和整改意见建议,并提交调查报告。对涉嫌犯罪的,组织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

  5.2.6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 

  新闻发布组要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持续动态发布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应当包括时间原因、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5.2.7维护社会稳定 

  社会稳定组要维护好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现场秩序,加强事件发生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救助患者的医疗机构、涉事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查处妨害相关监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做好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开展舆情监测,对在互联网上发布不实食品安全信息的人员予以依法处置,必要时,责令相关媒体和网络平台删除不实消息,并在显著位置发布澄清或辟谣信息。

  5.3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5.3.1响应级别提升 

  当事件进一步加重,影响或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5.3.2响应级别降低 

  当事件危害或不良影响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件危害或不良影响已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5.3.3响应级别终止 

  当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得到控制,并符合以下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1)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2)现场、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件隐患消除;

  (3)事件造成的危害或不良影响已消除或得到了有效控制,不需要继续按预案进行应急处置的。

  5.3.4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评估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报区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时,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报区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6  后期工作

  6.1善后处置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及运输工作补偿,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事件受害者后续治疗费用、产品抽样及检验费用等及时拨付,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

  事发地各街道办事处或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妥善安置、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消除事件影响,恢复正常秩序。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当及时依法开展应急人员保险受理和受害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相关费用。

  6.2责任追究 

  事件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或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3总结评估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分析事件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完成总结评估报告。

  7  应急保障

  7.1队伍保障 

  加强应急宣传处置专业队伍建设,规范应急队伍管理,落实专兼职人员,加快应急装备设备配备,组织开展必要的应急培训演练,提高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健全应急专家队伍,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制订、应急检验检测、危害评估和调查处理等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7.2信息保障 

  加强对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投诉举报、舆情监测、事件报告与通报等方面的食品安全信息进行采集、监控和分析。充分发挥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和志愿者的作用,畅通信息报告渠道,确保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及时报告与相关信息的及时收集。

  7.3医疗保障 

  卫生计生部门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

  7.4技术保障 

  加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监测、预警、预防、应急检验检测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研发,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7.5物资与经费保障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应当得到保障;使用储备物资后须及时补充;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产品抽样及检验等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应急资金足额并及时到位。

  7.6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7.7宣教培训 

  对食品安全监管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开展食品安全应急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促进监管人员掌握食品安全应急相关工作技能,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应急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8 附则

  8.1预案管理 

  预案实施后,区应急指挥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各街道办事处要参照预案,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或修订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如上级新修订的相应预案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级标准有不同规定的从其规定。

  8.2 名词术语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主要包括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直接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突发事故,以及社会影响较大,经评估需要采取应对措施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

  8.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8.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及应急响应分级标准 

         2.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预警分级标准

         3.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名单和职责

  

  附件1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及应急响应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Ⅰ级)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区域),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事件危害特别严重的;

  2、涉及多个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已经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或严重不良影响,经评估认为应当在国家层面采取应急措施应对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

  3、国务院认定的其他I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二、 重大(Ⅱ级) 

  1、事件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设区市行政区域的;

  2、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含)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

  3、1起食物中毒事件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

  三、较大(Ⅲ级) 

  1、事件影响范围涉及设区市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含)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食品安全事件。 

  四、一般(Ⅳ级) 

  1、食品污染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30人(含)以上至99人(含)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区人民政府认定的Ⅳ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附件2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预警分级标准 

  (一)蓝色预警信息是指可能引起社会关注,需要监管部门密切注意,防止危害扩大、形成舆论热点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

  (二)黄色预警信息是指涉及范围较广,传播速度较快,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

  (三)橙色预警信息是指涉及范围广泛,可能产生行业系统性风险,传播迅速,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危害或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

  (四)红色预警信息是指涉及范围极广,传播速度极快,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或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

  

    附件3

  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名单和职责 

  一、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区应急指挥部成员根据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包括区委宣传部、台江公安分局、区卫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财政局、区监察局、区商务局、区经信局、区环保局、区建设局、区教育局、区市容局等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和区民政局、区旅游局等其他单位,以及事发地街道办事处组成。

  二、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区应急指挥部常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可下设综合协调组、事件调查组、危害控制组、医疗救治组、检测评估组、社会稳定组、新闻发布组、专家咨询组等若干工作组,各成员单位按要求参加相关工作组,共同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一)区委宣传部:会同区应急指挥办公室,负责指导事件相关地方或单位主管部门制定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方案,指导事件调查处置相关地方或单位主管部门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及对外口径,指导组织做好宣传报道、舆论引导和舆情管控工作。

  (二)区食安办:1、履行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2、牵头做好综合协调组织有关工作。

  (三)区市场监管局:1、参加事件调查组,牵头负责食品生产、流通、餐饮环节发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并出具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2、参加危害控制组,负责食品生产、流通、餐饮环节的危害控制,督导事发地相关监管部门对问题产品采取停止生产、销售、使用,查封扣押,责令召回、下架和销毁等行政控制措施,严格控制生产、流通、餐饮环节危害;负责对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在食品生产经营中造成的食品安全事件的原因进行调查处置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加强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管,强化食品企业定量包装食品和在用计量器具的计量监管力度;3、参加社会稳定组,甄别食品安全谣言;4、推荐食品安全相关专家参与应急处置相关工作;6、参加事件调查组和危害控制组负责食用水产品在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置并出具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7、参加危害控制组,负责食用水产品在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危害控制,加强职责范围内的兽药、饲料等食用水产品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8、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区卫计局:1、牵头做好医疗救治组有关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人员的医疗救治工作;2、参加事件调查组,及时指派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中的流行病学调查以及事故现场的卫生处理; 3、推荐食品安全相关专家参与应急处置相关工作;4、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区商务局:1、参加综合协调组,负责协调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所需物资储备保障及应急调配工作;2、参加事件调查组,配合流通、餐饮服务及酒类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3、参加事件调查组和危害控制组,负责食用农产品在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置并出具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责任调查处置报告;4、参加危害控制组,负责食用农产品在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危害控制,加强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管理,强化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管力度;5、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区教育局:1、负责学校食堂和学生集体用餐安全的日常管理,2、参加事故调查组,协助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集体用餐造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查处工作,参与配合校园及校园周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事件调查处置工作;3、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台江公安分局:1、牵头做好社会稳定组有关工作,对散布不实信息的单位和人员依法处置;2、参加综合协调组,负责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期间的交通保障工作;3、参加事件调查组,负责组织查处、协调指导食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控制和审讯涉事犯罪嫌疑人,配合查清问题产品流向、数量、上游供应商和下游客户等关键信息;4、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八)区监察局:1、参加事件调查组,参与食品安全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置,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责任追究;2、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九)区财政局:1、参加综合协调组,负责区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资金保障;2、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区民政局:1、参加综合协调组,负责受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影响需安置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工作;2、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一)区环保局:1、参加事件调查组和危害控制组,负责因环境污染导致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并造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查处工作;2、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二)区市容局:1、参加事件调查组和危害控制组,督导各地城管部门加强对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2、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三)区建设局:1、参加事件调查组,负责协助有关食品监管部门对建筑工地食堂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2、协助开展城区饮用水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及因自来水生产输送问题造成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查处工作;3、负责提供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所需的道路、水路交通运力保障。

  (十四)区旅游局:参加事件调查组,负责协助有关食品监管部门对涉及旅游团队的较大食品安全事件的查处工作。

  (十五)区经信局:负责协助乳品、酒类等特定食品工业中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查处工作。

  

                                                                                       2018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