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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来源:区信息公开办 发布时间: 2018-10-26 11:23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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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直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18年10月17日召开的区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23日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福建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台江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是台江区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在中共福州市台江区委的领导下,对台江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福州市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 

  三、区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福建、福州的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落实上级党委、政府的部署和区委、区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四、区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民主公开,科学决策,务实高效,勤政廉洁。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五、区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区长、副区长,局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六、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主持区政府的工作。副区长和区政府副处级及以上干部协助区长工作。 

  区长离榕出访、出差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主持区政府工作。区长、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同时外出期间,由区长委托一位副区长主持区政府工作。 

  区政府领导实行AB角工作机制。 

  七、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和区长办公会议。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区长协助区长工作,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区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对于重要情况,及时向区长报告;对于政策性问题,认真调查研究,组织测算认证,向区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涉及其他副区长分管的工作,同有关副区长协商决定,协商达不成共同意见的报区长决定。 

  九、区政府各部门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由其主持本部门的工作,履行法定职责。 

  区政府各部门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着眼政府工作全局,维护政令统一,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精诚团结,协同联动,依法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努力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切实贯彻落实区政府的各项决策和工作部署。  

  区审计局在区长的领导下,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区政府的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区政府及各部门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推进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治理、公共服务和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能,按照省会城市中心城区的定位和要求,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全面深化改革,按照以高质量发展实现赶超的要求,统筹推进疏功能、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等各项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全面发展。 

  十一、全面贯彻执行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的宏观调控政策措施,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加快创新转型,转变发展方式,实现以高质量发展落实赶超。  

  十二、依法严格市场监管,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健全完善监管体系,进一步加强营商环境建设,防范并化解重大风险;深化“放管服”改革,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维护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充分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十三、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和能力建设。积极构建省会城市中心城区社会治理体系,坚持精治、共治、法治,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完善基层社会服务管理,推动社会治理重心下移、力量下沉;健全公共安全体系,提高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治理体制机制,全力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全稳定。 

  十四、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扎实办好重要民生实事,切实做好教育、医疗、养老、住房等民生保障工作,努力提高民生保障和服务水平,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十五、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强化气、水、土等环境污染防治,加大环境监管执法和环境保护监察力度,推进生态治理和修复,推广清洁能源生产和使用,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持续改善环境质量,努力让人民群众享受绿色福利。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十六、区政府及各部门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等文件精神,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建设法治政府。 

  十七、严格合法性审查。区政府各部门提请区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提请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报送区政府前应经过法律论证和区政府法制办合法性审查。区政府、区政府办发布后按规定备案。实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注重发挥律师和专家学者在决策中的法律顾问作用。 

  十八、区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得超越本部门的职权范围,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增加义务。所印发的规范性文件,须报区政府法制办备案。 

  十九、完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明确执法机构职责和权限,加强执法联动,落实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区政府各部门要严格落实行政执法的裁量标准、范围、种类、幅度。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落实责任,强化监督,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严格按照各部门的权责清单实施行政行为和公共服务事项,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二十、区政府及各部门遵循依法、科学、民主的原则,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进一步增强政策制定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二十一、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规划、财政预决算、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社会管理事务、大型项目建设等重要事项,在提交区委决策、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或区政府作出决定前,须经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长办公会议充分讨论。 

  二十二、区政府各部门提请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以法律、法规、规章及基础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事前应充分协商;涉及街道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舆情研判,做好应对预案;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决策事项,应进行听证。  

  二十三、区政府作出重大决策前,应及时向区委报告。对依法应当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事项,应及时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主动提请审议决定。对全局性工作和政协委员及社会各界普遍关心的重要问题,应主动与区政协协商,并可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充分听取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工商联、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四、区政府及各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反馈机制、决策后评估机制、决策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区政府的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区政府办公室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五、区政府及各部门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及《实施细则》(国办发〔2016〕80号)等文件精神,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义务,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把政务公开贯穿于政务运行全过程,实行政务公开清单管理,推进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以公开促公正,提升政府执行力、公信力,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二十六、区政府各部门拟制公文,应明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等属性;拟不公开的,应依法依规说明理由。严格落实公开前保密审查机制,妥善处理好政务公开与保守国家秘密的关系。 

  二十七、加强政策解读,坚持政策制定与解读同步研究、同步部署、同步推进。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影响市场预期等重要政策,应实事求是、有的放矢地开展解读,及时准确传递政策意图。 

  二十八、完善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加强政务网站建设,及时公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公开的其他事项,应通过台江区门户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加强行政监督 

  二十九、区政府依法主动接受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质询,办理议案和建议;自觉接受区政协的民主监督,向其通报工作,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政协委员提案。  

  三十、区政府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机关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认真查处、及时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 

  三十一、区政府及各部门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提升行政复议公信力。 

  三十二、区政府及各部门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依法依规处理和改进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重大问题按要求公布处理结果。对新闻媒体报道和群众反映的重大问题,区政府有关部门应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 

  三十三、区政府及各部门进一步完善信访工作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区政府领导及各部门主要领导坚持定期接访群众,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对群众合法、合理性诉求,及时研究并督促解决。 

  第八章  会议管理制度 

  三十四、区政府实行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和区政府专题会议等制度。 

  三十五、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办公室主任和区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组成,由区长或区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召集和主持。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区委的重要决议、决定; 

  (二)讨论决定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区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讨论其他需要由区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区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至二次,如遇重要情况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邀请区委、区人大、区政协、区纪委监委、区人武部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及公民列席。 

  三十六、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区长或区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召集和主持。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区政府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重要会议、文件精神和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区委、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的措施和意见; 

  (二)讨论决定区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审议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 

  (四)分析经济、社会发展的态势,研究对策措施; 

  (五)讨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重大项目投资建设有关事项; 

  (六)讨论决定区政府各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请示区政府的重要事项; 

  (七)讨论需要提交区政府全体会议研究和其它需要区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区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二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安排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区政府组成部门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街道办事处及相关单位参加会议。 

  三十七、区长办公会议由区长或区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召集和主持,副区长、办公室主任参加。根据需要可安排街道办事处及相关单位参加会议。区长办公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会议内容主要是: 

   (一)研究确定区政府日常工作中事关全局、需要统筹安排的重要工作以及区长、副区长分管范围内涉及较多部门、工作交叉的问题; 

  (二)讨论决定向上级机关的重要请示、报告事项; 

  (三)区长、副区长通报工作情况; 

  (四)传达和研究贯彻国务院有关部门召开的全国性会议和省、市政府有关部门召开的全局性工作会议精神; 

  (五)研究区政府召开的全区性重要会议的准备事项; 

  (六)研究提交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的事项; 

  (七)研究决定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措施; 

  (八)其他如涉及追加财政预算、重大项目立项等需要区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三十八、区长、副区长和区政府副处级及以上干部按工作分工或受区长委托召开区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处理区政府工作中的专项问题。会议内容主要是: 

  (一)研究处理属于区长、副区长或区政府副处级及以上干部分管职责范围、需要统筹协调的业务事项; 

  (二)研究处理属于区政府既定工作安排、需要组织实施的业务事项; 

  (三)研究处理全区性重要活动的协调实施事项; 

  (四)研究处理具体问题的协调实施事项; 

  (五)研究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意见; 

  (六)研究处理上级领导或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对涉及面较广的具体问题所作批示的贯彻落实意见; 

  (七)研究处理区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具体业务事项。 

  三十九、提请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和区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区长确定。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若涉及面广、存在多个部门职能交叉的,原则上先报区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专题会议的议题由区长或召开会议的副区长、区政府副处级及以上干部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牵头负责,文件和议题一般应于会前送达出席会议的人员。 

  四十、区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长办公会议的,应向区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区政府全体会议其他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需要由有关部门、单位列席的,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列席;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会的,必须事先向区长请假,请假得到批准后应委托并充分授权副职领导参加会议,并于会前向区政府办公室报备。与会人员发表的意见视为该单位意见,不得于会后推翻、否认表态意见。 

   四十一、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的会议纪要,由区长签发。区政府专题会议的会议纪要由区长或主持会议的副区长签发,专题会议讨论的事项如涉及追加财政预算、重大项目立项等需提交区政府进一步研究的,不发专题会议纪要。 

  四十二、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区政府办按工作性质向主办单位发出交办通知,并负责督办,定期将落实情况向区政府领导报告,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区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办理,及时反馈,确保政令畅通。 

  四十三、区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坚持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凡以区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区性大型会议,统一由区政府办按有关规定办理,区政府相关部门具体承办;未经区政府批准,区政府各部门不得召开要求各街道主要领导或其他部门领导参加的全区性大型会议;区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属本系统范围的会议,不得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的名义召开。对区政府已经发文部署的工作,不再召开会议进行部署。提交区政府会议研究协调的事项,牵头部门要事先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与会部门要充分准备,会后要落实好会议议定事项。 

  第九章  公文审批制度 

  四十四、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报送区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除区政府领导直接交办和确需直接报送审批的敏感、机密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区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也不得以个人名义向区政府或区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对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区政府办不予办理,或退回重新报送。 

  四十五、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报送区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在报送前应主动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经协商后仍然存在意见分歧的,应在文中列明各方理据,并提出办理建议;涉及法律问题的重大事项,须经本单位法制机构初审及区政府法制办审查。 

  四十六、区政府领导在审批公文时,应签署明确意见。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阅知;对于有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表示同意所请示事项。 

  四十七、以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报送区政府审批的公文,统一由区政府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并按照区政府领导分工呈批。 

  四十八、报送上级政府的请示、意见、报告和上级部门的重要函件,提请区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和其他事项,发布区政府决定、通告、重要规范性文件,涉及全区总体规划、发展战略和政策、重大改革方案等事关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公文,由区长签发。 

  四十九、以区政府名义发文,按工作职责由区政府相关工作部门代拟稿并会签,属日常工作的,由区长或按工作分工由副区长签发;涉及几位副区长分管范围的,经有关副区长会签后,呈区长签发;涉及重大问题,或涉及机构、人事、资金、资产及规划、政策和管理权限等调整利益和职权关系的,经相关副区长审核后,呈区长签发。 

  五十、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按工作职责由区政府相关工作部门代拟稿并会签,涉及几位副区长分管范围的或涉及区政府机构、人事、资金、资产及规划、国土资源、政策和管理权限等调整利益和职权关系的,按区政府公文发文送审程序办理;属于区长、副区长批示办理的,经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分管领导审核后,呈区政府有关领导签发;属于区政府办公室职权范围内的发文,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 

  五十一、区政府及各部门进一步精简公文,注重实效。凡是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发文;已全文公开见报的或通过传真形式下发的,不再另发文件。 

  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区政府批转或区政府办公室转发。 

  属区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的事项,各部门或街道办事处应当直接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接到各单位报送此类事项,直接转送有关主管部门处理,需要时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反馈处理情况和结果。 

  须经区政府审批的事项,经区政府同意后,可以由区政府部门发文,文中注明“经区政府同意”。各部门对确需由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发文的事项,上报时须提出明确要求并说明理由。 

  五十二、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区政府办公室加强对文件签批流转的跟踪督办,紧急公文限时办理,确保公文传递及时、准确。区政府各部门对区领导的批示,及时办理并反馈落实情况。加强网络办公系统的应用,加快信息化办公进程,充分利用电子政务系统,及时、准确、安全地收发电子公文,提高公文办理效率。涉密公文,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 

  第十章  督促检查和绩效管理制度 

  五十三、区政府领导把抓落实工作作为政府工作的重要职责,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抓紧抓好抓实,做到研究决策时提出督促检查要求、部署工作时明确督促检查事项、决策实施后检查落实情况。 

  五十四、创新督促检查方式方法,采取有力措施,重点抓好上级重大方针政策、重要决策部署、重要文件、重要会议和领导同志重要讲话、调研、批示,以及其他决策事项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 

  五十五、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是市、区政府各项决策部署的具体落实单位,负有主体责任,对工作落实负总责。对区政府领导作出的重要批示及会议、调研决定的重要事项,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并采取强力措施确保区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分工方案、重要民生实事等决策任务的完成。 

  五十六、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推进各项决策部署落实,充分发挥专项工作牵头单位的牵头跟踪作用、审计部门的专业监督作用、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专业督查与第三方评估相结合方式,确保各项决策部署得到有效落实。 

  五十七、除区政府统一部署和依法依规开展督查检查考核外,区政府各部门不得自行设置以街道为对象的督查检查考核项目,不得在部门文件中自行规定全区性督查检查考核事项,确需开展的要一事一报。 

  严格控制督查总量和频次,同类事项科目合并进行,涉及多部门的联合组团开展,防止重重扎堆,层层加码,不能兴师动众,影响基层的正常工作。日常调研指导工作不能随意冠以督查检查巡查督察督导等名义。 

  强化督查检查考核结果运用,鲜明树立重实干重实绩的导向,对政治坚定,奋发有为的干部褒奖和鼓励,对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的干部要警醒和惩戒。 

  五十八、区政府对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履行职责、落实市、区重点工作情况实施绩效管理,每年进行绩效管理考评,考评结果经区政府有关会议审定后及时反馈。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职,抓好绩效管理工作,同时将绩效管理考评中反映出的问题,列入年度工作任务并限期整改。 

  第十一章  工作纪律要求 

  五十九、区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委、政府和区委、区政府的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确保政令畅通。 

  六十、区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区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区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区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区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区政府同意。 

  六十一、区政府组成人员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外出(含公务出差、出国<境>等)、因私请假或休假要严格按照上级和区委、区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六十二、区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区政府各部门以区政府名义举办活动等,须报区政府审批,对涉及面广、影响大的事项,须经区政府主要领导批准。 

  区政府各部门收到上级部门下发的政策性文件、上级部门来我区开展重要活动的信息等,必须及时向区政府报告。需由区政府领导出面接待的,应提前报区政府办公室,由区政府办公室提出初步意见,经区政府领导同意后作出安排。 

  六十三、区政府组成人员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特别是内部讨论尚未公开的内部事项,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随意扩散,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二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六十四、区政府及各部门严格执行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深入践行“三严三实”,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坚决反对和自觉抵制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六十五、区政府及各部门必须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不能按期办结的应主动说明原因;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应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并做好解释工作;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严肃查处。 

  六十六、区政府及各部门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规范公务接待,严格把关接待标准,严格控制经费支出。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单位的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六十七、区政府组成人员增强党性观念,廉洁从政,严格执行上级党委、政府以及区委、区政府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不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六十八、区政府及各部门建设学习型机关。区政府组成人员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通过个人自学、举办讲座、参加培训等方式,学习政治理论和经济、科技、法律、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特别是针对性的学习产业发展、社会治理等与区情实际关联度高的业务知识和法律法规政策。 

  六十九、区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提倡“一线工作法”,多到项目建设、城市管理、招商引资、社会民生等一线走访开展工作,深入调查研究,了解实情,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一线走访开展工作时轻车简从,减少随行和陪同人员。 

  七十、除区委、区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外,区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各部门、各单位召开的业务会议及其他事务性活动,一般不参加各种庆典、照相、剪彩、首发首映式等礼仪性活动,一般不为部门和下级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或题词的,一般不公开发表。区政府及各部门应当严肃新闻宣传纪律,依法依规接受采访或公开报道,发表言论应当遵守保密纪律,与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保持一致;就工作事项主动开展新闻报道,需事先报经区政府。 

  七十一、区政府领导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检查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上级和区委的有关规定办理。一般性的会议活动不发新闻报道,确需报道的,发简短消息。   

  第十三章     

  七十二、区政府组成部门及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合本规则。 

  七十三、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区政府有关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本规则执行。原《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台政文〔2011〕3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