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直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
《福州市台江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5突发事件分类分级
1.6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
2 组织指挥体系
2.1领导机构
2.2专项指挥机构及办事机构
2.3现场指挥机构
2.4应急联动与智力支持
2.5基层组织
3 运行机制
3.1风险防控
3.2监测与预警
3.3应急处置与救援
3.4恢复与重建
4 准备与支持
4.1人力资源
4.2财力支持
4.3物资装备
4.4公共设施
4.5科技支撑
5 预案管理
5.1应急预案体系
5.2预案编审与衔接
5.3预案备案
5.4预案演练
5.5预案评估与修订
5.6宣传与教育
5.7责任与奖惩
6 附则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进一步提高台江区政府层面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减轻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保护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台江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福建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福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预案。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本预案是我区防范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纲,用于指导我区负责或参与的突发事件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资源保障以及恢复重建等工作。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最大程度防控突发事件风险、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建立健全党委领导下的应急管理行政领导负责制,加快构建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充分发挥应急管理部门的综合协调优势和各相关部门的专业优势,衔接好防抗救的责任链条,形成整体合力。
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按照突发事件级别组织防范应对工作,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统筹调度应急资源。
坚持快速反应、高效应对。建立健全以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以专业救援队伍为骨干、以社会力量为辅助的应急力量体系,健全快速反应、联动协调机制,高效应对突发事件。
坚持依法管理、科技支撑。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推进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科技化。
突发事件及潜在风险主要包括以下类别: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危险化学品、工矿商贸、建筑施工、燃气管道、烟花爆竹、民爆物品等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以及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和职业中毒,以及食品和药品安全事件、水源污染事件、动植物疫情、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等。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刑事事件、群体性事件、油气供应中断突发事件、城市供水持续断供事件、金融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等。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突发事件一般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具体分级标准按照国家突发事件分级标准执行,并在相应专项、部门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应对突发事件遵循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协调联动、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时,由区政府在省、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统一指挥协调下组织应急处置。发生一般突发事件时,由区政府负责组织应对。街道办事处有效开展各类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
当突发事件超出属地街道办处置能力时,由区政府提供支援或者负责应急处置。
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级别,按照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具体应急响应分级标准及分级响应措施在相应专项、部门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并根据国家、省、市应急指挥体制机制变化做相应调整。
在区委领导下,区政府是全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关。
区政府职责主要包括: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及区委关于应急管理工作的战略部署;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区应急管理工作;统筹制定全区应急管理工作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研究提出全区应急管理工作的重大决策和解决全区应急管理重大问题;统筹各类应急救援资源;在省、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统一指挥协调下组织处置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组织指挥处置一般突发事件;组织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总结评估;根据上级安排或工作需要协助周边相邻区县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根据应急管理工作需要,区政府设立各类专项指挥部、委员会、应急领导小组等机构作为区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专项指挥机构,负责突发事件预防准备、应急演练和应急处置工作。
区专项指挥机构总指挥一般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承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当处置较大以上或综合性突发事件时,可由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任总指挥,负责指挥协调相关专项指挥机构开展应急处置。
目前相关专项指挥机构尚未涵盖的突发事件发生时或举办重大活动时,由区政府根据事件性质和工作需要成立临时专项指挥机构,并指定指挥机构负责人和组成人员。必要时,应急处置可成立现场指挥机构,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工作。
专项指挥机构设立办事机构,由各突发事件应对牵头部门承担,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主要承担以下职责:起草相关专项、部门应急预案并负责实施;加强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装备的建设管理;组织协调并指导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资源保障、恢复重建等工作;承担相关专项指挥机构的综合工作,发挥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作用。
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事件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区政府各类专项指挥机构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组织、指挥、协调和实施现场处置工作,并负责较大级别以上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
现场指挥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综合协调、抢险救援、专家指导、医疗救护、现场管控、舆情引导、后勤保障、环境处理、善后处置、调查评估等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协同高效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现场指挥机构指挥长由区委、区政府指定负责同志担任,实行现场指挥长负责制。现场指挥长负责组织研究并确定现场处置方案,指定各工作组负责人员。现场指挥长发生变动或更替的,应做好交接工作。
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未到达现场时,由属地应急指挥机构履行应急指挥职责,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到达现场后,将指挥权移交上级应急指挥机构。
驻区央属、省属和市属单位,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及相邻区县应急联动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作为突发事件应急联动机构。各专项指挥机构及其办事机构平时应加强与应急联动机构的联系,通报有关突发事件信息,共同组织应急演练。应急处置时,根据国家和上级相关规定,专项指挥机构应适时请求应急联动机构的支援。
区有关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各类专家库。区应急局会同相关单位组建应急管理专家组,制定专家组服务管理办法,健全专家决策咨询制度,充分发挥专家作用,研究应急管理重大问题,提出全局性、前瞻性政策建议,为重大社会风险防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评估等提供决策咨询服务和智力支持,必要时专家可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各街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一步明确职责,做好本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发生一般以上突发事件后,组织实施本辖区突发事件现场的先期处置。社区等群众自治组织应协助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突发事件应对牵头部门应优化体制机制、畅通渠道,积极发挥街道、社区、社会组织、志愿者和群众在安全隐患排查与消除、突发事件先期处置、信息报告、抢险救援、自救互救和应急处置中的协同作用,推进群众自防自治、社区群防群治、部门联防联治、相关单位协防协治的应急处置机制建设。
区直有关部门要建立突发事件各类别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提升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风险早期识别能力,依法对各类风险点、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台账,定期进行检查、监控,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和趋势分析,研究制定风险分级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突发事件应对主要牵头部门于每年年底前对下一年度突发事件发生发展趋势进行研判和预测分析,提出防范措施建议。
区直有关部门、各街道要坚持协同防控原则,统筹建立完善社区、重点单位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有关部门要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隐患,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对重大风险点和危险源,对易发重特大事故的行业和领域采取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制定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对一些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普遍性和倾向性社会矛盾问题,要研究采取治本措施,力求从源头上解决。
3.2.1监测
区直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牵头部门负责相应突发事件监测信息集成。根据突发事件种类特点,建立健全地震、地质、洪涝、干旱、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废弃和烟花爆竹经营储存运输、排污单位、重大关键基础设施、传染病疫情、动植物疫情、城市供水等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配备设备设施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加强有关行业重大风险监控研究,对重大风险点、危险源进行辨识、监测、分析,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范,减少或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3.2.2预警
区直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各级预警发布工作机构应充分发挥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作用,为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无偿提供预警信息发布服务,并充分运用各类发布手段和传播渠道,解决预警信息发布“最后一公里”问题。
(1)确定预警级别
对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依次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Ⅰ级为最高级别。预警级别对照国家有关部门制订的具体划分标准执行,要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对即将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社会安全事件,应当按照规定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并视情向社会公众发布安全警示,具备条件的,应当进行网络直报或者自动速报。
(2)发布预警信息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即将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决定并宣布相关区域进入预警期,同时按规定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并向驻地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及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的地区政府通报。对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的社会安全事件,应当按规定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并视情况向社会公众发布安全警示。区政府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预警信息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发布时间等。
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要充分发挥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作用,或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手机、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医院、老年公寓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承担应急处置职责的单位接到预警信息后,应及时向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反馈接收结果。
(3)采取预警措施
发布Ⅲ、Ⅳ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专项指挥机构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依据相关应急预案立即做出响应,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②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等,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
③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④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应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公布咨询电话。
发布Ⅰ、Ⅱ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专项指挥机构在采取Ⅲ、Ⅳ级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还应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视情预置有关部门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②调集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③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④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活动。
⑤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⑥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⑦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4)解除预警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区政府或授权的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3.3.1信息报告
(1)区有关部门、各街道及应当创新基层网格员管理体制机制,统筹灾害信息员、群测群防员、网格员等资源,建立统一规范的基层网格员管理制度,实现社区网格员全覆盖,并落实风险隐患巡查报告、突发事件第一时间报告、灾情第一时间统计报告等职责。
(2)突发事件发生或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后,基层网格员和有关社区、企业、社会组织及相关专业机构、监测网点等要及时向所在地街道及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有关主管部门要向区相关部门通报。事发地街道及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向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报送信息。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突发事件处置等情况。
报告内容一般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时间性质、影响范围、后果损失情况(人员伤亡、失联等情况)、事件发展趋势、现场救援情况和已采取的措施等,并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事件处置情况。
(3)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限要求,如实向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最迟不得超过一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同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区域、部门和企业。
(4)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的突发事件,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5)各应急牵头部门要建立健全信息快速获取机制,完善突发信息报送和信息共享系统,融合相关部门、应急资源信息、地理信息、预案和案例信息、事件动态信息等,为突发事件应对提供信息保障。鼓励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主动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3.3.2先期处置
(1)事发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开展先期应对处置工作,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并统筹考虑老年人等特殊人员需要,提供突发事件风险提醒、紧急避难场所提示以及救援、救助、疏散、撤离、安置等方面的线上线下服务工作;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扩大;迅速控制可疑的传染源,积极救治病人,组织医疗救护,加强个体防护;同时立即向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者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负责人要迅速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2)事发地社区和其他组织要立即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或按照当地政府的决定或命令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3)事发地街道调动所属应急队伍,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4)区政府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机制,在现场指挥部还未成立之前,先期到达现场的各应急机构、应急救援队伍,应在区政府的协调指挥下,采取果断有效的应急处置措施,抢救受伤和遇险人员,优先保护群众生命安全,全力控制事态发展,防止和阻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的发生。
(5)在境外发生涉及我区的突发事件,区有关部门应第一时间启动应急机制,采取措施保护我区相关人员和机构生命财产安全及合法权益。
3.3.3指挥协调
上级专项指挥机构设立后,下级专项指挥机构按照上级要求做好应急处置与救援有关工作。本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应对负有属地管理责任,切实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按照上级政府要求组织实施应急处置与救援措施。
各专项指挥机构按照前述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原则,分别负责相应级别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指挥。超出事发地政府处置能力的,上一级政府根据事发地政府的请求或应对工作需要,逐级提升指挥权。必要时,区政府可报请市政府指导协调和组织应对。
上级政府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的,下级政府的现场指挥机构应纳入上级现场指挥机构,在上级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应对工作。现场指挥机构要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并且要充分听取专家意见建议。到突发事件现场的各方应急力量要及时向现场指挥机构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现场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进展情况,实现各方信息共享。
当上级工作组在现场时,现场指挥机构要与其对接,接受业务指导,并做好相应保障工作。
参与应急处置的解放军、武警部队、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等在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下,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按规定的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指挥。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纳入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管理、统一调动、统一行动。现场指挥机构根据突发事件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调度相关应急资源支持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
3.3.4处置措施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现场指挥机构应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1)组织现场人员、应急测绘、勘察队伍等,利用多种手段获取现场事故灾害信息,分析研判道路、桥梁、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和居民住房损毁情况,重要目标物、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口分布等信息,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向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
(2)组织营救受灾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力量有序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和受灾人员救助工作。
(3)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公共卫生调查处理、应急心理救助、健康教育等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治疗传染病人和疑似病例,控制传染源,对密切接触者进行隔离和医学观察,根据需要对易感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非药物干预措施和卫生防疫知识宣传等。
(4)组织开展抢险工作,控制危险源、减轻或消除危害,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采取其他控制措施;道运、公安交通部门应当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的优先安排,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5)抢修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实施过渡方案,保障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6)开展环境应急监测,追踪研判污染范围、程度和发展趋势,切断污染源,控制和处置污染物,保护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目标,减轻环境影响,开展灾后环境风险排查,整治污染隐患,妥善处置事件应对产生的废弃物。
(7)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8)启用区政府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灾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和设备设施等。
(9)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临时住所,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10)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妥善处理遇难人员遗体,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等工作。
(11)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受、管理、分配捐赠款物。
(12)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13)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事件。
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根据相关应急预案成立的应急指挥机构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①了解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治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② 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依法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③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④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⑤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加强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⑥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⑦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交通运输、医疗救援、通信、抢险救援物资装备、群众生活、社会秩序、新闻、专家技术、能源供应、灾害现场信息等应急保障工作牵头协调部门和支持部门,应组织编制相关保障方案,督促做好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快速反应联动机制。保障方案管理参照应急预案管理。
突发事件发生后,区政府必要时可以依法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要求相应企业组织应急救援物资生产、保证生活必需品供给,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的单位提供相应的服务。
3.3.5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应急指挥机构要制定统一的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方案,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时行动。对于可能受到突发事件直接威胁的社会公众,应按照“3.2监测与预警”的要求及时发布预警信息。信息发布由区政府或其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组织。
(1)重大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区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要第一时间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最迟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最迟应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发生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后,最迟要在3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根据处置进展动态发布信息,视情举行新闻发布会。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通过台江区融媒体中心等新媒体平台发布信息,以及提供新闻通稿、举行新闻发布会或接受媒体采访等,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3)区有关部门要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的管理和舆情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迅速澄清谣言,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
(4)未经区政府各类专项指挥机构设立的现场指挥机构批准,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原因、伤亡数字、责任追究等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应急处置的虚假信息。
3.3.6紧急状态
发生或即将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社会危害,需要全区进入紧急状态的,依法由区政府报市政府提请省政府决定。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应当依法通过区级以上主要新闻媒体公布。
3.3.7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的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消除后,区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可宣布应急结束,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现场指挥机构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3.4.1善后处置
受突发事件影响区域的街道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咨询及司法援助,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等工作;事发地保险监管机构要组织、督促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
3.4.2恢复重建
应急行动结束后,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立即组织制定恢复与重建计划,并向市政府报告,事发地街道和有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3.4.3调查与评估
区政府应当及时成立突发事件调查组,查清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组织参与处置的单位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复盘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将调查评估情况向上市政府报告。
一般突发事件由区有关部门会同事发地街道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区政府作出报告。较大突发事件由市有关部门会同区政府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市政府作出报告。重大以上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区有关部门或单位于每年第一季度组织对本行业(领域)上年度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向区政府报告,抄送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对牵头部门。区政府组织对本行政区域上年度突发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并向市政府报告,抄送市级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对牵头部门。
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主力军,应全面加强能力建设,适应全灾种应急救援需要。区、街道及区直有关部门应提供必要支持保障。
专业应急队伍是应急救援的骨干力量。区应急、公安、金科、建设、资源规划、生态环境、道运、园林、文体旅、卫健、市场监管、电力、通信等主管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和实际需要,加强本行业(领域)的专业应急队伍建设。
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是应急救援的突击力量。区政府及区直有关部门要加强与驻地部队联系,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军地协调联动机制。
基层应急队伍是第一时间先期处置的重要力量。街道要整合各类应急资源,组建由消防员、民兵、森林防火人员、防汛人员、保安员、基层警务人员、医务人员等构成的基层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积极培育社区自治性、志愿性应急救援队伍,引导中小企业加强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增强自救互救能力。
社会应急力量是应急处置与救援的辅助力量。由区相关部门负责,在社会应急队伍的组织、技术装备、能力培训、训练演练、救援行动人身保险等方面给予指导和支持。通过健全法律、法规、规章和建立服务协作平台、建立与专业应急队伍的联训联动机制等,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共青团作用,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等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应急专家队伍是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支撑力量。区直有关部门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以及综合管理等领域,建立由专家学者和实践经验丰富的行政管理人员组成的应急专家队伍。根据需要,应急专家队伍为我区中长期公共安全规划、信息系统建设与管理、灾害科学最新发展趋势跟踪等方面提供意见和建议;对突发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趋势、救灾方案、处置措施、灾害损失和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和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科学有效的决策咨询。
区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应急力量训练条件统筹共用、开放共享,构建救援合作机制,创新组织实施模式。
建立健全应急队伍区际间交流合作机制,加强各类应急救援队伍跨区域应急能力建设,积极参与跨区区域突发事件应急行动。
区政府将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区财政预算,由区直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测算。
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执行。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街道启动区级应急响应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和街道的请求,区财政按规定予以适当支持。
区财政局、审计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估。
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建立健全灾害风险保险体系,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加快推进巨灾保险制度,推行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等。区直有关部门应当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前,应当开展必要的安全、应急知识培训,并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区直有关部门和街道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应急物资和装备的储备工作,或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区应急、发改等部门按照集中管理、统一调拨、平时服务、灾时应急、采储结合、节约高效的原则,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
指定或建立与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难场所,完善本区域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的转移或疏散。应急避难场所要选择在开敞区域,适合应急疏散人员,可与公园、广场等公共设施的建设或改造相结合。
确保在应急状态下城市交通、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公用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保证群众基本的用水、用气、用电,以及对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平台体系。区应急局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政府系统业务资源和专业系统资源,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场所、基础支撑系统和综合应用系统,规范技术标准,配置移动指挥系统,建立区级综合应急指挥平台和有关部门应急指挥平台,并实现互联互通,满足突发事件监测监控、风险防控、预测预警、应急值守、信息报告汇总与发布、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源调用和总结评估等功能。有条件的街道要建设适用的应急指挥平台,并与区应急指挥平台互联互通。
全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街道、社区等基层组织和单位制定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工作手册和事件行动方案。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本区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业(领域)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
(1)总体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本级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性安排。主要规定突发事件应对的基本原则、组织体系、运行机制以及应急保障的总体安排等,明确统一的应急指挥体系以及相关各方的职责和任务。
(2)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是本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为应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大危险源防控、重要目标物和重要基础设施保护、应急救援、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单位)职责的工作方案。
(3)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有关部门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某一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4)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是指企事业单位为最大程度减少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5)重大活动应急预案。重大活动应急预案是为保障我区重大集会、节会、庆典、会展、文化体育等活动顺利进行而制定的应急预案。必要时,重大活动预案应分别制定总体应急预案和若干专项应急预案。
(6)基层组织应急预案。基层组织应急预案是基层组织为应对本单位、本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街道、社区、社会团体等基层组织和法人制定和实施。基层组织根据突发事件应对需要,制定完善本单位和本区域内的应急预案。
(7)现场工作方案。区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和基层组织可根据应急预案、并针对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工作灵活制定现场工作方案,侧重明确现场组织指挥机制、应急救援队伍分工、不同情况下的应对措施、应急装备保障和自我保障等内容。
(8)应急预案工作手册。各级各类应急预案中涉及的相关单位要结合本辖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具体情况编制工作手册,侧重对自身承担职责进一步分解细化,明确工作内容、流程、具体责任人、联络方式等。
(9)事件行动方案。事件行动方案是应急救援队伍、保障力量等针对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具体任务编制行动预案,侧重明确应急响应、指挥协同、力量编成、行动构想、综合保障、其他有关措施性要求等具体内容。
5.2.1 预案编制
区应急局应当会同相关部门,针对我区多发易发突发事件、主要风险等,编制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工作计划,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区应急局应当将应急预案编制计划抄送市应急管理局。
《福州市台江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由区应急局牵头组织编制;区专项应急预案由区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对牵头部门组织编制。我区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由区政府及相关部门根据规定及活动筹办机构的整体安排或总体预案制定。区有关部门应急预案,街道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等应急预案由有关制定单位组织编制。
编制应急预案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紧密结合实际,在开展风险评估、组织资源调查、剖析相关案例的基础上进行。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的意见,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做好与相关应急预案衔接。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根据法律、法规要求或实际需要,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建筑施工单位,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处置废弃单位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建立健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防止发生突发事件。
5.2.2预案审批与衔接
《福州市台江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应当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以区政府名义印发;区专项应急预案应当按照程序送区应急局衔接协调,报区政府审批,必要时经区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审议,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部门应急预案审批印发程序按照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须经本单位或基层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发,以本单位或基层组织名义印发,审批方式根据政府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规定和实际情况确定。
区应急局综合协调我区相关应急预案衔接工作。
(1)区总体应急预案报市政府备案,径送市应急管理局同时抄送有关部门。
(2)区专项应急预案报市相应部门备案,并抄送市应急管理局和有关部门。
(3)部门应急预案报区政府备案,径送区应急局同时抄送有关部门。
(4)联合应急预案按所涉及区域抄送市应急管理局和有关部门。
(5)涉及需要与所在地政府联合应急处置的央属、省属和市属单位应急预案,应当报区政府备案,并抄送区应急局和突发事件牵头部门。
(6)街道应急预案报区政府备案,径送区应急局同时抄送有关部门。社区应急预案报街道办事处备案。
(7)区属以上企业应急预案报区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应急预案处置措施涉及多个行业主管部门的,同时抄送区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应急预案备案受理按相关规定执行。
(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演练制度,通过采取形式多样的方式方法,对应急预案所涉及的单位、人员、装备、设施等组织演练。通过演练发现问题,进一步修改完善应急预案。政府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
(2)鼓励应急预案印发前组织开展研究性或检验性演练。应急预案关键环节和重要工作手册、行动预案等应当及时进行演练。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并根据评估情况提出修订应急预案意见,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更新优化。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急预案原则上每5年评估一次。应急预案的评估工作,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实施。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响应程序、主要处置措施、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应急预案公布后,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做好组织实施和解读工作,并对与应急预案实施密切相关的管理人员、专业救援人员等组织应急预案培训。对需要公众广泛参与的非涉密的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组织广泛宣传。
区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将应急预案培训作为有关业务培训的重要内容,纳入干部教育培训体系。针对本区特点,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互联网和手机通讯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防灾减灾等方面的宣传教育。
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绩效考核。
公民按照政府要求,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福利不变,可视情给予补助;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在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本预案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区应急局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评估,向区政府提出修订建议。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按本预案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及其支撑性文件。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区政府办会同区应急局承担具体解释工作。
附件:1.突发事件有关应急预案牵头部门
2.应急保障牵头协调和支持部门
3.福州市台江区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流程图
突发事件有关应急预案牵头部门
编号 |
事件类别 |
有关应急预案牵头部门 |
一、自然灾害 |
||
1 |
自然灾害救助 |
区应急局 |
2 |
水旱灾害 |
区应急局 |
3 |
地震灾害 |
区应急局 |
4 |
地质灾害 |
区应急局 |
5 |
森林火灾 |
区应急局 |
6 |
低温雨雪冰冻灾害 |
区应急局 |
二、事故灾难 |
||
7 |
生产安全事故 |
区应急局 |
8 |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 |
区应急局 |
9 |
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 |
区应急局 |
10 |
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 |
区建设局 |
11 |
大面积停电事故 |
区金科局 |
12 |
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事故 |
区金科局、区发改局 |
13 |
城市燃气事故 |
区建设局 |
14 |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
台江生态环境局 |
15 |
核与辐射事故 |
台江生态环境局 |
16 |
通信网络事故 |
区金科局 |
17 |
民用航空事故 |
区应急局 |
18 |
道路(不含高速公路)交通事故 |
台江交警大队 |
19 |
内河交通事故 |
区建设局 |
20 |
烟花爆竹事故 |
区应急局 |
21 |
民用爆炸物品事故 |
区金科局、市公安局台江分局 |
22 |
火灾事故 |
区消防救援大队 |
23 |
特种设备事故 |
区市场监管局 |
24 |
建筑物坍塌事故 |
区房管局、区建设局 |
25 |
公共场所安全事故 |
各类公共场所对应的主管部门 |
三、公共卫生事件 |
||
26 |
传染病疫情 |
区卫健局 |
27 |
职业中毒 |
区卫健局 |
28 |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
区卫健局 |
29 |
食品安全事件 |
区市场监管局 |
30 |
药品(含疫苗)安全事件 |
区市场监管局 |
31 |
生物安全事件 |
区卫健局 |
四、社会安全事件 |
||
32 |
突发粮食事件 |
区发改局 |
33 |
金融突发事件 |
区金融办 |
34 |
群体性事件 |
市公安局台江分局 |
35 |
恐怖袭击事件 |
市公安局台江分局 |
36 |
刑事案件 |
市公安局台江分局 |
37 |
涉台突发事件 |
区台港澳事务办公室 |
38 |
涉外突发事件 |
区政府外事办公室 |
39 |
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 |
区委宣传部(网信办) |
40 |
民族宗教事件 |
区民族与宗教事务局 |
41 |
影响市场稳定的突发事件 |
区商务局 |
42 |
舆情突发事件 |
区委宣传部(网信办) |
43 |
影响校园安全稳定事件 |
区教育局 |
44 |
医患纠纷事件 |
区卫健局、区司法局 |
45 |
油气供应中断突发事件 |
区金科局、区发改局 |
46 |
城市供水持续断供事件 |
区建设局 |
附件2
应急保障牵头协调和支持部门
编号 |
应急保障措施 |
牵头协调部门 |
支持部门和单位 |
1 |
交通运输保障 |
台江交警大队福州道运台江分中心 |
区应急局、区建设局、区人民武装部 |
2 |
医学救援保障 |
区卫健局 |
区发改局、区金科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人民武装部、区红十字会 |
3 |
通信保障 |
区金科局 |
区文体旅局、区应急局、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区人民武装部、各通讯运营商 |
4 |
抢险救援物资装备保障 |
区应急局 |
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发改局、区金科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区人民武装部、驻地解放军、武警部队 |
5 |
群众生活保障 |
街道办事处 |
区商务局、区发改局、区应急局、区民政局、区建设局、区财政局、区卫健局、区人民武装部、区红十字会 |
6 |
社会秩序保障 |
市公安局台江分局 |
区人民武装部、驻地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福州道运台江分中心、区卫健局、突发事件有关牵头部门 |
7 |
新闻保障 |
区委宣传部 |
区融媒体中心、有关主要牵头部门 |
8 |
专家技术保障 |
突发事件主要牵头部门 |
区各行业应急专家 |
9 |
能源供应保障 |
区金科局 |
区发改局、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区应急局、台江供电服务中心、区人民武装部、驻地解放军和武警部队 |
10 |
灾害现场 信息保障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区应急局、台江生态环境局、区金科局、区人民武装部、驻地解放军和武警部队 |
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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