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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公有住房提租后的减免暂行规定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 2011-11-17 15:25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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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国发〔199443号《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 度改革的决定》和国发〔19982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 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实行公有住房提租的城镇和独立的工矿区。  

第三条 减免对象  

减免对象为因提高房租而增加支出较多的下列人员:

1、租住公房的 享受离休待遇的干部、职工或其遗偶;

2、享受抚恤待遇的烈军属、无固 定工资收入的残废军人;

3、社会孤老和民政部门确认的社会救济户;

、干部、职工生活困难户。  

第四条 减免办法  

对住房在闽政〔199540号文件规定标准以内的下列情况实行 租金减免:  

1、对享受抚恤待遇的烈军属、无固定工资收入的残废军人以及社会 孤老和民政部门确认的社会救济户,提租后增支部分给予全额免交。  

2、凡享受抚恤待遇的已故干部、职工的遗偶,如单独居住、无固定 收入、无子女瞻养的,提租后增支部分给予全额免交。  

3、享受离休待遇的干部、职工或其遗偶,提租后增支部分给予全额 免交。  

4、生活确有困难的职工家庭,其家庭人均月生活费在当地政府规定 的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提租后新增租金支出与家庭全部住房补贴相抵 ,增支部分给予减收50%。  

第五条 以哪一年的租金水平为基准计算增支部分,由各市、县政府 自行确定。  

第六条 本省内易地安置的离退休干部、职工和已故离退休干部、职 工的配偶,关系仍在本省的,提租后增支过多的减免办法,按安置所在地 的公有住房租金改革规定执行。  

本省与外省市易地安置的,参照上款执行。  

第七条 凡符合本规定的减免对象,其租金减免,由本人提出申请, 经住房产权单位核实后执行,并报当地房改办备案。  

第八条 本规定由福建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