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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城区住宅出让地须配建不低于10%公租房

来源:福州日报 发布时间: 2014-03-08 00:00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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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在公开出让住宅用地中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明确提出从2014年3月7日起,在鼓楼、台江、仓山、晋安四城区范围内公开出让的住宅用地中,必须配建不低于10%的公共租赁住房,通过多渠道增加公共租赁住房供给,实现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常态化和城区分布的均衡化。

   必须配建三种户型公摊面积不超过20%
  通知要求,一般情况下,公开出让的新增商品住宅建设用地,按照住宅建筑面积不低于10%的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旧屋区改造项目,扣除拆迁安置房后,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
  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要按整幢、整梯位或整层相对集中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户型按套型建筑面积计算分为45平方米、55平方米、65平方米三种,三种户型数量原则上按2:2:1比例确定,并可结合实际需要情况进行适当户型比例调整。户型设计应力求合理、实用和紧凑,公用分摊面积比例不超过20%。
  其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要与该项目的其他商品住房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验收、统一管理,并应优先保证建设。同时,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完成装修且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必须符合《福建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导则(试行)》(闽建住〔2011〕2号)规定。

   开发商不得抵押公租房建成后应由政府回购
  按照通知,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在报批规划方案前,要制定配建公共租赁住房方案(以下简称“配建方案”)。“配建方案”中应提出项目(小区)名称、建设地点、配建公共租赁住房总建筑面积、套型建筑面积、总套数、在项目中具体座落位置、楼号、房号等内容。“配建方案”须经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确认,并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备案后方可实施。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办理预售许可时,必须附上经确认备案的配建方案,并在预售许可证上注明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购买。
  配建方案确定的公共租赁住房,在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办理土地抵押登记或办理在建工程抵押时,不得将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部分列入抵押范围。建成后,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负责回购,回购价格及方式应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确定。

   不配建验收不通过回购款预留5%作保证金
  根据规定,项目开发建设单位要定期向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报送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每月对配建公租房的工程质量安全加强监管巡查。对存在工程质量安全问题或隐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
  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公共租赁住房回购合同约定时限竣工交付,并完成水、电、煤气管网、有线电视、电信以及小区绿化等配套设施建设。未依合同约定配建或配建不符合标准的,总体项目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并被计入企业诚信档案,作为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和其他国有土地“招拍挂”项目的重要依据。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负责房源对接,并按照《公共租赁住房回购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预留5%余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待交房满一年无质量问题后支付。

   公租房与商品房同物业租户拒缴物业费可腾退
  通知规定,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与该项目的其他商品住房统一由开发建设单位委托一家专业化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服务,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严格按照榕价房〔2013〕8号文中规定的相应等级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收取。
  通知还说,物业服务企业应于每年年末将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物业缴费情况告知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对经物业服务企业催缴但仍拒不缴交物业费累计一年以上的,确无他处住房的,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调整安排物业收费较低的公共租赁住房,物业服务企业配合腾退;他处有住房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腾退公共租赁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