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台江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福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审核复查工作将启动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 2014-05-09 10:57 浏览量:
加大字体 缩小字体 收藏 取消收藏 打印

  记者8日从有关部门获悉,为妥善解决我市五城区已申请受理、尚未审核配售的经济适用住房遗留问题,我市本月启动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审核复查工作,对象为2012年10月17日福州市暂停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受理前提出申请,经五城区所辖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受理、初审、公示,并已报送各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目前尚未核准保障资格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至5月30日18:00未签署书面承诺书的,将视为自动放弃申请。

  审核标准:须符合住房、收入、财产准入条件

  准入标准主要适用于2011年城区已公布的相关申请条件。

  住房准入条件: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资格审核:

  1.申请家庭成员通过购买商品房取得我市五城区户籍;

  2.申请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购买或者出售房产;

  3.申请人或者其配偶已享受过政府优惠价政策性住房;

  4.申请人与配偶在离异前一方已享受过政府优惠价政策性住房;

  5.申请人虽已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但该账户未建立于市本级;

  6.申请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后通过各种方式取得各类住宅或非住宅房产。

  申请家庭房产相关情况将以审查时的相关信息为准。

  申请家庭年收入在4.5万元以下;申请家庭财产30万元以下(包括家庭成员拥有的存款、机动车辆、有价证券、生产经营性单位股权及各类非住宅等财产,住宅已纳入住房条件,不再纳入财产价值计算范围)。

  申请家庭年收入以家庭成员2013年全年合计收入为准,经营单位股权、车辆登记情况以审查时的状况为准。

  限期未签书面承诺书视为自动放弃

  各区住房保障部门将在福州市《关于城区经济适用住房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印发后,会同各街(镇)组织申请家庭签署书面承诺书,各街(镇)应同步核对申请家庭成员变化情况(因出生、死亡、结婚、离异导致家庭成员变化的,当事人在签署承诺书时须一并提交相应的证件),确定家庭成员名单并反馈区住房保障部门。

  如果申请人因故无法如期到场签署的,可书面委托一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成员代为签署;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签署。截至5月30日18:00未签署书面承诺书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

  在审查环节,区住房保障部门要会同市房屋登记中心、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审查申请家庭是否符合住房准入条件,并同步将申请家庭成员名单转同级民政部门;区民政部门负责会同公安(车辆管理)、工商、税务、人社部门审查申请家庭是否符合收入和财产准入条件,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办理退件手续。符合条件的,向区住房保障部门书面反馈认定意见。

  区住房保障部门还将统筹对符合住房和收入、财产条件的家庭,按《福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确定配售标准并评分,并将审查结论及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名单正式上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会同市民政局、监察局及各区住房保障部门、民政部门召开市级联席会议,对审查工作程序执行情况进行认定。经市级联席会议认定程序合规的,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将相关申请人名单在“中国•福州”门户网站统一公示1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经复核不成立的,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登记保障资格。

  据了解,市物价局、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完成东山新苑、联建新苑存量(含在建)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测算,并报市政府审定。

  选房顺序工作将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组织公开抽号确定,由市建发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后续销售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