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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限价商品住房销售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来源:福州市房管局 发布时间: 2020-12-30 16:50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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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心城区限价商品房的销售工作,我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限价商品住房销售工作的通知》,主要围绕限价商品房的受理、审核及销售等三个环节明确了相关工作规程。

  一、在申请受理方面

  一是明确了由谁负责,如何办理。即:市人社局牵头组织四城区人社局负责Ⅰ型(人才)限价房购买资格审核;市房管局牵头组织四城区房管局负责Ⅱ型限价房购买资格审核。

  二是明确了已享受相关住房保障政策的家庭,书面承诺在签订限价房购房合同前退出相关保障后也可提出限价房申请。

  二、在审核程序方面

  一是明确Ⅱ型限价房由区房管局直接负责受理申请,市国有房产中心协查申请家庭是否存在承租公有住房的情况,市房管局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家庭予以汇总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区房管局予以登记登记确认后转市国有房产中心的工作机制。

  二是明确申请家庭成员住房状况的认定标准,强调了申请家庭购买的SOHO公寓等,如不动产权证的注记具备居住功能的,可认定为住房(住宅)。房屋权属转移所指的“房屋”包括各类住宅和非住宅房屋。

  三、在销售管理方面

  一是要求出让地配建限价房与该项目其它商品住房同步建设、同步销售,价格备案工作参照商品住房备案工作执行,并按规定落实一房一价。

  二是允许开发企业在核定销售价格的基础上,下浮一定比例进行销售,但不得高于核定价格进行销售。

  三是规定购房人凭经审核单位盖章确认的《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审核表》或市人社局出具的保障家庭资格证明材料签订限价房购房合同;原租住公有住房的,还应提供公有住房产权单位或租赁管理部门开具的书面退房证明方可签订购房合同。

  四是严格售后监管。对有弄虚作假、隐瞒情况及伪造相关证明等情形的申请人,其申请资格自动丧失,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限价房;骗购限价房但未交房的,由购买家庭资格核定机构撤销其购买资格,并通知开发建设单位依照法律程序撤销购房合同,收回已购限价房,向具有购买资格的家庭出售;如已装修入住的,适用10年内不得上市交易的规定且不享受限价房的政策优惠,需全额缴纳住房增值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