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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管局 市民政局关于福州市保障性住房配置网上运行操作规程的通知

来源: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 2018-12-12 15:40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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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榕政办〔2015〕2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市房管局和市民政局制定的《福州市保障性住房配置网上运行操作规程》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7日

  福州市保障性住房配置网上运行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保障性住房审核效率,加快推进保障性住房配置网上运行工作,促进保障房配置公开、公平、公正,根据建设部等七部委《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省纪委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权力运行网上公开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闽纪[2014]6号)、《福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保障房配置网上公开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闽建住[2014]1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保障性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和监管信息系统开发建设与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建住[2014]19号)、《福建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关于印发<福建省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流程>的通知》(闽保障房[2014]6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修改完善保障性住房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闽建办住[2015]24号)、《福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榕政综[2012]2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福州市工作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保障性住房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住房管理信息系统”)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开发建设和运行管理,按照“业务公开、过程受控、全程在线、永久追溯”的要求,建立保障性住房配置规范化审批管理及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同时,依托系统通过进一步明确责任,健全制度,变人工纸质审批为网上流转审批,规范配租流程,实现权力运行程序化、流程公开化、风险可控化、监控实时化。

  第三条 建立互联互通、信息共享机制。各相关部门要依照各自职能,及时提供协查信息,并通过系统传送,业务系统重要环节和重要节点的信息应当对内对外公开。

  第二章 操 作 程 序

  第四条 街道(乡、镇)应在受理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工作:

  1、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和初审工作。

  2、经初步审查合格的,在申请人居住地社区公示7日,并将申请信息录入系统,申请纸质材料扫描录入系统。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提出初审意见,并通过系统报送区住房保障部门。

  3、对初审需补件的、初审不合格需退件的申请人,街道(乡镇)应通过住房管理信息系统所设的手机短信通知功能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退件的原因及补件所需的事项,并应电话通知申请人,在住房管理信息系统中注明通知时间及内容。街道(乡镇)还应制作书面补、退件通知单,由申请人签收,并完成退件手续。

  4、补件通知中应明确申请人需在补件通知发出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所需补件的材料补齐提交。申请人逾期未补齐提交材料的自动转为退件处理。

  5、申请纸质材料暂由各街道(乡镇)留存。街道(乡镇)应同时将补件材料扫描录入住房管理信息系统。

  第五条 区住房保障部门应自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在线收到街道报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工作:

  1、自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在线收到街道报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请市房屋登记中心、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它区住房保障部门协查申请家庭的住房和公积金缴存信息,协查单位应自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在线收到区住房保障部门报送的申请材料之日收到7个工作日内反馈协查信息。

  2、在协查信息到位后完成申请家庭住房状况认定,符合相关准入条件的,通过住房管理信息系统转区民政部门进行家庭收入、财产认定。

  3、对经审核需补件的、审核不合格需退件的申请人,区住房保障部门应通过住房管理信息系统所设的手机短信通知功能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退件的原因及补件所需的事项,并应电话通知申请人,在住房管理信息系统中注明通知时间及内容。同时通过住房管理信息系统注明补、退件原因并退回有关街道(乡镇),申请人至街道(乡镇)办理补、退件手续。街道(乡镇)还应制作书面补、退件通知单,由申请人签收。

  4、补件通知中应明确申请人需在补件通知发出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所需补件的材料补齐,提交至街道(乡镇)。申请人逾期未补齐提交材料的自动转为退件处理。

  5、补件纸质材料暂由街道(乡镇)留存,街道(乡镇)应同时将补件材料扫描录入住房管理信息系统。

  第六条 区民政部门应当自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在线收到区住房保障部门报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工作:

  1、区民政部门自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在线收到区住房保障部门报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过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在线提请公安、工商、税务、人社等部门(证监、保监两部门暂缓协查,人行部门协查按第九条办理),对申请家庭收入、财产等相关信息进行协查。

  2、各协查单位应自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在线收到区民政部门报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反馈协查信息。

  3、区民政部门在协查信息到位后完成申请家庭收入、财产状况认定,符合相关准入条件的,通过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反馈区住房保障部门。

  4、对经审核需补件的、审核不合格需退件的申请人,区民政部门应通过住房管理信息系统所设的手机短信通知功能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退件的原因及补件所需的事项,并应电话通知申请人,在住房管理信息系统中注明通知时间及内容。同时通过住房管理信息系统注明补、退件原因并退回有关街道(乡镇),申请人至街道(乡镇)办理补、退件手续。街道(乡镇)还应制作书面补、退件通知单,由申请人签收。

  5、补件通知中应明确申请人需在补件通知发出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所需补件的材料补齐,提交至街道(乡镇)。申请人逾期未补齐提交材料的自动转为退件处理。

  6、补件纸质材料暂由街道(乡镇)留存,街道(乡镇)窗口应同时将补件材料扫描录入系统。

  第七条 申请家庭对街道(乡镇)、区住房保障或区民政部门作出的不符合保障性住房准入条件而退件审核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短信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作出退件决定的部门申请重新核查,该部门应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重新核查。经重新核查符合准入条件的,由街道(乡镇)重新收件上报审批。

  第八条 区住房保障部门自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在线收到区民政部门认定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汇总,确定保障标准,并通过住房管理信息系统上报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第九条 对区住房保障、民政部门发起的多部门信息协查,各协查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基于目前实际情况,其中公安、工商、地税、人社部门和市房屋登记中心、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协查反馈;保险、证券部门协查事项需进一步协调,暂缓列入协查范围;以下情形可按省民政厅与银行部门商定的协查方案提交银行部门进行协查:申请家庭拥有机动车辆的、开设公司或店铺的、有纳税记录的、区民政部门认为情况复杂难以判定的。

  第十条 申请人以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不报等手段,企图骗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一经查实,由区住房保障部门对涉及住房方面问题的行为人,区民政部门对涉及收入、财产方面问题的行为人,予以录入系统中的“失信档案”。今后,根据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情况,适时对接列入全市社会信用系统。

  第十一条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定期会同市民政局、各区住房保障部门、区民政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对各区上个月内上报的拟保障对象的资格复审程序执行情况进行复核,经联席会议复核认定符合条件的,在“中国?福州”门户网上公示,公示期1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区民政部门进行保障资格登记,通过住房管理信息系统转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列入轮候配租,同步印发书面资格登记文书函告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抄报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和市民政部门,资格登记文书通过区级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同时,各街道(乡镇)将相关申请家庭申报材料报送区住房保障部门,由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区民政部门在审批表内同步盖章、认定,并上报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存档。

  第十二条 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在对相关保障家庭配租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住房管理信息系统登记详细的配租结果,明确保障家庭承租房屋的具体情况。

  第三章 组 织 保 障

  第十三条 加强和完善组织工作机制。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市民政主管部门牵头各协查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组织协调推进保障房配置网上运行。

  第十四条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做好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工作,委托软件研发机构进行维护、升级、改造,并适时与其他系统对接,为各责任单位网上审批相关职能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

  第十五条 承担协查工作的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落实具体承办处室(单位),指定熟悉业务、精通技术的人员承担日常具体工作。

  第四章 监督问责

  第十六条 加强督促检查。市住房保障和市民政主管部门对保障房配置网上运行定期通报工作进展、督促各协查部门履职情况、及时审查(核查)办结。对超时限情况等及时通报纠正。

  第十七条 市纪检监察部门、市效能办要加强对保障房配置网上运行联合审查各责任单位职能节点的廉政防控管理及日常工作效能监督,对网上联合审查系统运行中出现的不配合、不受理、超时限、不作为等行为进行监督问责。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八条 严格遵守安全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个人隐私。对在工作中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信息泄露的,依法依纪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程适用于鼓楼、台江、仓山、晋安四区,七县(市)及马尾区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出台相关操作规程。

  本规程仅适用于公租房初次申请审批工作。

  第二十条 本操作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