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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我市中心城区“兜底保障”对象住房救助有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福州市政府网 发布时间: 2020-12-21 16:49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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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楼、台江、仓山、晋安区房管局、民政局:

  为切实落实特殊困难家庭住房救助工作,根据住建部、民政部、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住房救助有关工作的通知》(建保〔2014〕160号)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特殊困难群众帮扶服务工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榕政办〔2020〕46号)等政策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救助对象。具有四城区城镇常住户口,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不足15平方米,不完全符合我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但属于榕政办〔2020〕46号确定的“兜底保障群众(低保家庭和特困供养对象)”。

  二、救助方式。根据《关于做好住房救助有关工作的通知》精神,实施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租赁补贴。

  三、实施程序

  住房救助本着方便、快捷、随到随办的原则,在我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相关工作程序的基础上,结合救助对象的特困情况,进一步简化流程。

  (一)受理初审。实行属地管理,即:由“兜底保障”实施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受理有关“兜底保障”家庭提交的住房救助申请表并对其是否属于“兜底保障”对象进行初审(工作时限:3个工作日)。

  (二)联合把关。街道(乡镇)对通过初审家庭在申请表内盖章明确初审意见后报送区民政局。

  由区民政局负责,对有关家庭是否属于“兜底保障”对象进行把关,并在申请表内盖章确认后报送区房管局(工作时限:3个工作日)。

  由区房管局负责,向市国有房产中心、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发出协查函,根据协查结果,对申请家庭住房状况作出认定意见(工作时限:10个工作日,其中协查反馈时限5个工作日)。

  (三)公示登记。区房管局就拟登记救助资格的对象通过区级政务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每月汇总一批会同区民政局登记保障资格并转市国有房产中心实施保障。

  (四)实施保障。对住房救助家庭,同等条件下可优先配租或发放租赁补贴。实物配租参照我市中心城区现行定向配租有关规定,租赁补贴标准按照我市中心城区现行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规定执行。对享受全额低保救助家庭免收租金,对享受差额低保救助家庭按照0.94元/月/平方米收取租金,特困供养家庭租金标准参照差额低保家庭的标准执行。

  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福州市民政局

  福州市国有房产中心

  2020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