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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启动居民里50、64号项目协商搬迁的告知书

来源:台江区房管局 发布时间: 2019-09-16 09:27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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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居民里50、64号项目需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政府拟对该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所有房屋启动协商搬迁,根据《福州市城区零星地块精准旧改项目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导则(试行)》、《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补充规定》等相关规定,现将该征地范围内的搬迁补偿安置方案予以公布,具体的房屋补偿工作由福州市台江区征收工程处负责实施(办公地址:达江路地铁达道站D出口旁同晖地块征收指挥部,联系电话:87325656)。

  附:居民里50、64号项目搬迁补偿安置方案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政府

  2019年9月16日

  居民里50、64号项目搬迁补偿安置方案

  因居民里50、64号项目的需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政府决定对该项目范围内房屋实施搬迁安置,现根据《福州市城区零星地块精准旧改项目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导则(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块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房屋搬迁补偿方案。

  一、补偿对象及方式

  1、凡本项目范围涉及房屋的产权人或国有公房承租户列入补偿对象,以房屋所有权证或国有公房租赁凭证为计户和补偿依据。

  2、补偿方式: 住宅房屋原则上实行异地现房安置,不实行货币补偿,若产权人或国有公房承租户自愿就近减少安置面积的,减少的安置面积可按安置房评估价进行货币补偿。非住宅房屋及2004年10月26日后建造的无产权房屋按现行征收政策实行货币补偿。

  二、补偿原则

  1、实行异地现房安置,不实行货币补偿:

  安置房的标准房型为45㎡、60㎡、75㎡、90㎡、105㎡、120㎡、135㎡,具体安置面积按被搬迁房屋确权面积×被搬迁房屋补偿均价的补偿总金额除以安置房对接价所得面积就近上靠标准房型

  2、因部分安置房标准户型筹集不足或不匹配的,可调换其他相近的户型进行对接安置。

  三、建筑面积计算

  1、被搬迁房屋有合法产权的,建筑面积以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被搬迁房屋属国有公房且未办理所有权证的,按公房租赁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或计租面积×1.3计算;其它房屋建筑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和《福州市房屋面积计算细则》的规定计算。

  2、利用坡屋顶空间作为阁楼层的建筑形式,阁楼层与原房同时设计建造的,其楼底高度在2.2米以上,阁楼层层高大于等于2.2米部分按100%计算建筑面积,阁楼层层高大于等于1.6米小于2.2米部分按50%计算建筑面积,阁楼层层高小于1.6米部分不计算建筑面积。

  四、国有房产补偿办法

  实行标准租金的国有直管住宅公房,其补偿安置方式分别按以下情形处理:

  1、租(住)户及其配偶未享受过房改、住房货币补贴、经济适用房或廉租房等住房保障政策,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或产权人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将房屋产权放弃给租(住)户,且租(住)户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或产权人在收回市政府规定的住宅产权补偿款后,由租(住)户与搬迁实施单位签订协议搬迁;

  2、租(住)户及其配偶未享受过房改、住房货币补贴、经济适用房或廉租房等住房保障政策,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或产权人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将房屋产权放弃给租(住)户,但租(住)户拒绝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或产权人与搬迁实施单位签订协议,保持原租赁或使用关系,安置地点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或产权人选择;

  3、租(住)户及其配偶未享受过房改、住房货币补贴、经济适用房或廉租房等住房保障政策,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或产权人及其上级主管部门不同意将房屋产权放弃给租(住)户,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或产权人与搬迁实施单位签订协议,租(住)户的补偿安置及搬迁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或产权人自行解决;

  4、涉及直管公房搬迁,公房承租户(含配偶)如实具结已享受过经济适用房、房改房、解困房、集资建房、租住公房、租住公房已拆迁安置等住房优惠政策,或者本人(含配偶)租住公房又领取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货币补贴,在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的,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促进搬迁:

  (1)该项目所在片区住宅区位补偿指导价16000元/㎡+旧房建安综合单价结合成新率确定的价格买断公房产权。

  (2)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或产权人与搬迁实施单位签订协议,保持原租赁或使用关系,安置地点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或产权人选择。

  5、涉及国有公房搬迁,公房承租户(含配偶)应在个人具结中如实申报享受住房保障政策的实际情况,征收公司按照“先签后审”的原则先与租户进行签约。

  若公房承租户(含配偶)未如实具结,审查发现租(住)户及其配偶已享受过房改、住房货币补贴、经济适用房或廉租房等住房保障政策,且承租人的成年直系亲属不符合更名条件等导致原协议无法生效的,属隐瞒已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事实骗取补偿安置,均按照《福州市国有房产管理办法》清退。

  6、公房住宅产权补偿款标准按该项目所在片区住宅区位补偿指导价16000元/㎡的20%计算,即3200元/㎡。

  五、无产权房屋认定补偿办法

  对无产权房屋的补偿原则上以福州市勘测院历年的航拍图(矢量图)为依据,经权利人具结并经村(社区)、镇(街道)确认并公示无异议后,根据建设年限区分处理:

  1、属1984年1月5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生效前村(社区)、镇(街道)出资建设的无产权公建用房,经所在区人民政府确认后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国有企事业单位出资建设的无产权公建用房,经主管部门确认后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

  2、属1984年1月5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生效后至2004年10月26日福州市《关于加强违法占地建设查处工作及责任追究的实施意见(试行)》发布前建设的无产权房屋,房屋建造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他处房屋的(商品房、二手房除外),原房屋总建筑面积在180平方米以内部分的房屋建筑面积按70%给予补偿安置,属同结构同步建设、总超建面积60平方米以内部分的建筑面积按50%给予补偿安置;超过以上部分的建筑面积按20%给予补偿安置,但确权安置面积不得超过20平方米,超出部分实行货币补偿。无产权房屋的建造人其户籍必须在搬迁范围所在村(社区),无产权房屋的认定以户为单位,被搬迁人有多幢房屋(含产权房屋)的应合并计算,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禁止分户进行补偿安置。

  村(社区)、镇(街道)1984年1月5日至2004年10月26日前出资建设的无产权公建用房,经所在区人民政府确认后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的70%给予货币补偿;国有企事业单位出资建设的无产权公建用房,经上级主管部门确认后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的70%给予货币补偿。

  3、属2004年10月26日至2006年8月26日《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治违法建设的通告》发布前建设的无产权房屋,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可根据不同结构房屋的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给予补助,另给予600元/㎡的搬迁奖励。

  4、属2006年8月26日至2012年12月31日前建设的无产权房屋,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可给予不超过150元/㎡自行搬迁补助。

  5、私营企业或个人在1984年1月5日至2006年8月26日前向村(社区)、镇(街道)租地、占地建设的无产权房屋,按不同结构的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给予补助,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另给予600元/㎡的搬迁奖励。

  6、猪舍、牛栏及简易搭盖的房屋或构筑物,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按30~70元/㎡给予补助,在搬迁期间仍饲养禽畜的,另给予30元/㎡的搬迁补贴。

  六、杂物间认定补偿办法

  对于1984年1月5日前建造或具有合法产权的杂物间,可按杂物间面积的50%折算并入住宅房屋进行补偿安置;对1984年1月5日至2004年10月26日建造的无产权杂物间,可按杂物间面积的35%并入住宅房屋进行补偿安置;对2004年10月26日至2006年8月26日前建造的无产权杂物间,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的50%进行补助。

  七、补偿计价方式

  1、搬迁住宅房屋补偿计价方式:

  补偿金额=搬迁房屋的确权建筑面积×搬迁房屋补偿均价22402元/㎡;

  2、被搬迁房屋装修补偿标准等按《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榕政办[2013]100号文)执行。

  3、安置房调换差价=实际安置的面积×安置房对接价-被搬迁房屋确权面积×22402元/㎡,不含层次差价。

  八、签约期限

  宣传签约期:2019年9月16日至2019年9月30日。

  九、安置房地点及对接价

  东兴新苑,对接价16500元/㎡;

  福湾新城春风苑,对接价13380元/㎡

  福湾新城秋月苑,对接价13380元/㎡;

  福湾新城夏雨苑,对接价13380元/㎡;

  福湾新城冬阳苑,对接价13380元/㎡

  金亭小区,对接价14640元/㎡;

  浦新小区,对接价13960元/㎡;

  齐安新苑,对接价 13450元/㎡;

  盛景黄山,对接价13600元/㎡;

  双湖新城,对接价14650元/㎡;

  鹤林新城二期,对接价17590元/㎡;

  螺洲新城,对接价13240元/㎡;

  2、以上房源的面积最终以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核定的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3、安置房内部未设隔墙、未配置洁具的,以标准户型为基数,给予80元/平方米的内部隔墙及卫生洁具补助。

  4、被搬迁房屋确权面积×被搬迁房屋补偿均价的补偿总金额除以安置房对接价所得面积不计层次差价,其余面积按五层为0、向下一层每层递减1%、向上一层每层递增1%计算层次差价,每层增减的幅度不超过50元/平方米。若安置房产权面积小于协议面积,不足部分应按对接价的1.1倍补偿被搬迁人;若安置房产权面积大于协议面积,超出部分被搬迁人应按对接价的0.9倍补交购房款。

  十、补助

  1、被搬迁人或其直系亲属为五保户、低保户、孤寡老人的,给予每户3万元的装修补助。

  2、住宅产权面积小于45平方米且被搬迁人在本市范围内无其他房屋(含商品房、二手房),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经权利人具结并经村(社区)、镇(街道)确认及公示无异议后,按45平方米予以补偿安置,补足部分补偿计价方式:补足部分面积×(搬迁房屋补偿均价-1500)元/㎡。2006年7月24日后对房屋进行产权分析,致使产权面积少于45平方米的不适用本规定。

  3、住宅搬迁补助费为15元/平方米,搬迁补助费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

  4、临时安置补助按被搬迁房屋的确权面积给予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每月每平方米15元。

  5、电话补助费58元/户,有线电视补助费50元/户,宽带网络迁移补助费108元/户,管道煤气补助费3140元/户。

  6、被搬迁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的,住宅房屋可按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一次性给予50元/平方米的安家补助。

  十一、超出签约期限搬迁的处理办法

  1、凡超过签约期限搬迁的,不享受以上规定的一切奖励及优惠政策,坚决杜绝超期限搬迁反而多得利的现象发生。

  2、涉及房屋属直管公房,房屋承租人或使用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协议搬迁的,由产权人签订搬迁补偿协议,不得放弃产权给承租人或使用人进行安置。

  3、产权人或住户拒绝协商搬迁,属地政府可发布强制搬迁公告,先行将住户搬迁至安置房,以确保人民群众居住安全。

  4、故意扰乱工作程序、煽动闹事、妨碍工作人员正常工作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房屋搬迁程序

  1、凡属国有公房的被搬迁人,应先向公房管理部门办理退租手续。

  2、由房屋搬迁实施单位将实地丈量的房屋面积、房屋结构、房屋成新率等交由被搬迁人核对,在核对无误情况下按规定时间及时回执。

  3、被搬迁人在搬迁时应向水、电、煤气部门交清费用,属相关部门安装总表,不得私自拆除、更换,应由相关部门统一拆除,否则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4、被搬迁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签订协议且搬迁完毕,并办好封房移交手续。选房顺序号抽签办法及时间、地点等由房屋搬迁实施单位另行通知。

  5、被搬迁人在签订协议时,应提交房屋产权证件、公房租赁凭证、建筑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闭路电视缴费发票、电话话费清单等原件,并随带夫妻双方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2份、户口簿复印件1份和印章。

  十三、本方案未明确事项,按国务院及省、市的相关法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