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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政府关于水运里地块零星旧改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告知书

来源:台江区房管局 发布时间: 2021-10-26 10:17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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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政府关于水运里地块零星旧改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告知书

 

因水运里地块零星旧改项目建设需要,拟征收上述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所有房屋(具体范围以红线图为准),房屋征收部门已拟定该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并经有关部门论证(详见附件),现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予以公布并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自2021年9月14日至2021年10月14日止。被征收人如需提交意见,应在该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福州市台江区征收工程处(办公地址:新港里9号)。同时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附:水运里地块零星旧改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政府

                                           2021年9月14日

 


 

 

水运里地块零星旧改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水运里地块零星旧改项目建设需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政府决定征收该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所有房屋,现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补充规定》、《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大住宅房屋征收货币化补偿安置的意见(试行)》、《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加大住宅房屋征收货币化补偿安置的实施细则(试行)》、《进一步完善旧屋区改造统筹安排调度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关于调整完善工业企业征收政策的意见》、《关于进一步盘活使用统建和配建安置房源的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现特制定如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补偿对象及方式

1、凡本项目范围内(具体以红线图为准)房屋的产权人或国有公房承租户列入补偿对象,以房屋所有权证或国有公房租赁凭证为计户和补偿依据。

2、补偿方式: 住宅房屋原则上实行存量安置房安置,不实行货币补偿,非住宅房屋及2004年10月26日后建造的无产权房屋按现行征收政策实行货币补偿。

二、补偿原则

1、实行存量安置房安置,不实行货币补偿:

安置房的标准房型为45㎡、60㎡、75㎡、90㎡、105㎡120(具体房型以公布为准),具体安置面积按被搬迁房屋确权面积×被搬迁房屋补偿均价的补偿总金额除以安置房对接价所得面积就近上靠标准房型。

2、因部分安置房标准户型筹集不足或不匹配的,可调换其他相近的户型进行对接安置,超出上靠面积部分价格按安置房上调价予以结算减少的安置面积按安置房对接价进行货币补偿。

三、建筑面积计算

1、私房、单位房: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

2、国有公房:以建筑面积为准。

①国有房产建筑面积=计租面积×1.3;

②国有房产建筑面积=使用面积+计租面积×0.08;

公房属成套房的且所属小区已办理房屋预先登记的,以预先登记通知书认定的测绘面积为准。

3、其它房屋建筑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和《福州市房屋面积计算细则》的规定计算。

4、利用坡屋顶空间作为阁楼层的建筑形式,阁楼层与原房同时设计建造的,其楼底高度在2.2米以上,阁楼层层高大于等于2.2米部分按100%计算建筑面积,阁楼层层高大于等于1.6米小于2.2米部分按50%计算建筑面积,阁楼层层高小于1.6米部分不计算建筑面积。

四、国有房产补偿办法

实行标准租金的国有直管住宅公房,其补偿安置方式分别按以下情形处理:

1、租(住)户及其配偶未享受过房改、住房货币补贴、经济适用房或廉租房等住房保障政策,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或产权人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将房屋产权放弃给租(住)户,且租(住)户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或产权人在收回市政府规定的住宅产权补偿款后,由租(住)户与搬迁实施单位签订协议搬迁;

2、租(住)户及其配偶未享受过房改、住房货币补贴、经济适用房或廉租房等住房保障政策,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或产权人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将房屋产权放弃给租(住)户,但租(住)户拒绝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或产权人与搬迁实施单位签订协议,保持原租赁或使用关系,安置地点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或产权人选择;

3、租(住)户及其配偶未享受过房改、住房货币补贴、经济适用房或廉租房等住房保障政策,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或产权人及其上级主管部门不同意将房屋产权放弃给租(住)户,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或产权人与搬迁实施单位签订协议,租(住)户的补偿安置及搬迁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或产权人自行解决;

4、涉及直管公房搬迁,租(住)户及其配偶具结已享受过房改、住房货币补贴、经济适用房或廉租房等住房保障政策,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可按照该项目所在片区住宅区位补偿指导价16000/㎡+旧房建安综合单价结合成新率确定的价格买断公房产权。

5、涉及国有公房搬迁,征收公司按照“先签后审”的原则先与租户进行签约,若审查发现租(住)户及其配偶已享受过房改、住房货币补贴、经济适用房或廉租房等住房保障政策,且承租人的成年直系亲属不符合更名条件,导致原协议无法生效的,则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或产权人与搬迁实施单位签订协议,原租住户换房继续承租。

6、直管公房长期由承租人的成年直系亲属居住至房屋搬迁,公房承租人与该直系亲属的户籍同在被搬迁公房,该直系亲属在本市五城区内无自有私房、无租住公有住房,未享受过住房补贴、政府其他优惠价政策性住房等优惠政策,在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的,经其家庭内部协商一致后,允许承租人更名至该直系亲属。更名后,更名人和被更名人均不得再享受任何住房补贴和政府优惠价政策性住房并出具承诺书。

7、公房住宅产权补偿款标准按该项目所在片区住宅区位补偿指导价

16000/㎡的20%计算,即3200/㎡。

五、无产权房屋认定补偿办法

对无产权房屋的补偿原则上以福州市勘测院历年的航拍图(矢量图)为依据,经权利人具结并经村(社区)、镇(街道)确认并公示无异议后,根据建设年限区分处理:

1、属1984年1月5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生效前个人建设的无产权房屋,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补偿安置。村(社区)、镇(街道)出资建设的无产权公建用房,经所在区人民政府确认后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国有企事业单位出资建设的无产权公建用房,经主管部门确认后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

2、属1984年1月5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生效后至2004年10月26日福州市《关于加强违法占地建设查处工作及责任追究的实施意见(试行)》发布前建设的无产权房屋,房屋建造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他处房屋的(商品房、二手房除外),原房屋总建筑面积在180平方米以内部分的房屋建筑面积按70%给予补偿安置,属同结构同步建设、总超建面积60平方米以内部分的建筑面积按50%给予补偿安置;超过以上部分的建筑面积按20%给予补偿安置,但确权安置面积不得超过20平方米,超出部分实行货币补偿。无产权房屋的建造人其户籍必须在搬迁范围所在村(社区),无产权房屋的认定以户为单位,被搬迁人有多幢房屋(含产权房屋)的应合并计算。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禁止分户进行补偿安置。

对于村1984年1月5日至2004年10月26日出资建设的无产权公建用房,经上级主管部门确认后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的70%给予货币补偿。各类性质的企事业单位1984年1月5日至2004年10月26日出资建设的无产权房屋,经确认后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的50%给予货币补偿;

3、属2004年10月26日至2006年8月26日《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治违法建设的通告》发布前建设的无产权房屋,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可根据不同结构房屋的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给予补助,另给予600元/的搬迁奖励。

4、属2006年8月26日至2012年12月31日前建设的无产权房屋,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可给予不超过300/自行搬迁补助。

5、私营企业或个人在1984年1月5日至2006年8月26日前向村(社区)、镇(街道)租地、占地建设的无产权房屋,按不同结构的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给予补助,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另给予600元/的搬迁奖励。

6、猪舍、牛栏及简易搭盖的房屋或构筑物,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按30~70元/给予补助,在搬迁期间仍饲养禽畜的,另给予30元/的搬迁补贴。

六、杂物间认定补偿办法

对于1984年1月5日前建造或具有合法产权的杂物间,可按杂物间面积的50%折算并入住宅房屋进行补偿安置;对1984年1月5日至2004年10月26日建造的无产权杂物间,可按杂物间面积的35%并入住宅房屋进行补偿安置;对2004年10月26日至2006年8月26日前建造的无产权杂物间,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的50%进行补助。

七、补偿计价方式

1、搬迁房屋补偿计价方式:补偿金额=搬迁房屋的确权建筑面积×21672/㎡;

2、装修补偿标准以及2004年10月26日后建造的无产权房屋重置价标准按《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榕政办[2013]100号文)执行。

3、安置房调换差价=实际安置的面积×安置房对接价-被搬迁房屋确权面积×21672/㎡,不含层次差价。

八、签约期限

宣传期:2021年月日2021年月日

签约期:2021年月日2021年月日

九、安置房地点及对接价

新港苑,对接价16625/㎡上调安置对接价21330/㎡

红星苑一期,对接价14697/㎡上调安置对接价20490/㎡

鳌港苑三期,对接价14763/㎡上调安置对接价20700/㎡

福湾新城,对接价12222/㎡上调安置对接价16290/㎡

金凤新苑,对接价14550/㎡上调安置对接价15840/㎡

霞镜新城,对接价16200/㎡上调安置对接价19290/㎡

浦上一期,对接价12114/㎡上调安置对接价15240/㎡

2、以上房源的面积最终以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核定的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3、被征收人选择红星苑一期、鳌港苑三期房源进行安置的,仅限选择一处且仅能选择一套,且不能上调户型安置。

4、被征收人选择分套安置的,若其中一套产权调换房的面积小于30平方米的,只能实行货币补偿或降低其他套产权调换房的安置面积。

5、为给予被征收人多种安置方案 ,鼓励被征收人选取大户型统建安置房源,对选择上述有上调安置对接价的房源进行安置的被征收户,若正常安置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户型的,允许上调安置120户型,上调安置增加面积部分按上调安置对接价计价。单位自持的住宅房屋原则上产权调换安置120平方米及以上户型。

6、安置房内部未设隔墙、未配置洁具的,以标准户型为基数,给予80元/平方米的内部隔墙及卫生洁具补助。

7、被搬迁房屋确权面积×被搬迁房屋补偿均价的补偿总金额除以安置房对接价所得面积不计层次差价,其余面积按五层为0、向下一层每层递减1%、向上一层每层递增1%计算层次差价,每层增减的幅度不超过50元/平方米。若安置房产权面积小于协议面积,不足部分应按对接价的1.1倍补偿被搬迁人;若安置房产权面积大于协议面积,超出部分被搬迁人应按对接价的0.9倍补交购房款。

十、补助

1、被搬迁人或其直系亲属为五保户、低保户、孤寡老人的,给予每户3万元的装修补助。

2、补足45㎡政策

①被搬迁住宅确权面积小于45㎡且被搬迁人及其配偶在本市范围内无其他房屋(含非住宅、商品房、二手房),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经权利人具结并经村(社区)、镇(街道)确认及公示无异议后补足45㎡,该优惠政策原则上适用于拥有本市户籍的被搬迁人,2006年7月24日后对房屋进行产权分析,致使产权面积少于45㎡的不适用本规定;

②被搬迁人已死亡的,原则上不适用补足45㎡优惠政策,但该房屋长期由被搬迁人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居住使用(一般以户籍登记为准),该直系亲属(含配偶)在本市范围内无其他住房也未享受过住房保障政策的,经房屋所有继承人协商一致后可参照执行补足45㎡优惠政策;

③被搬迁人夫妻在《实施细则》发布之日(2013年5月20日)前,经法院判决离婚或协议离婚的,并明确产权分割,若其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小于45㎡,被搬迁人在本市范围内无其他住房也未享受过住房保障政策的,可参照执行补足45㎡优惠政策;在2013年5月20日后离婚的一般上不适用补足45㎡优惠政策;

④2013年5月20日《实施细则》发布后将其他房屋(含非住宅、商品房、二手房)转让,致使产权面积少于45平方米的,原则上不适用补足45平方米优惠政策。

补足部分补偿计价方式:补足部分面积×(被搬迁房屋补偿均价21672-1900)元/㎡。

3、住宅搬迁补助费为15元/平方米,搬迁补助费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

4、按被搬迁房屋的确权面积给予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每月每平方米15元。

5、被搬迁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的,住宅房屋可按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一次性给予50元/㎡的安家补助。

6、电话补助费58元/户,有线电视补助费50元/户,宽带网络迁移补助费108元/户,管道煤气补助费3140元/户。

十一、超出签约期限搬迁的处理办法

1、凡超过签约期限搬迁的,不享受以上规定的一切奖励及优惠政策,坚决杜绝超期限搬迁反而多得利的现象发生。

2、房屋承租人隐瞒已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事实骗取补偿安置的,按《福州市国有房产管理办法》清退租住的安置房。

3、故意扰乱工作程序、煽动闹事、妨碍工作人员正常工作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房屋搬迁程序

1、凡属国有公房的被搬迁人,应先向公房管理部门办理退租手续。

2、由房屋搬迁实施单位将实地丈量的房屋面积、房屋结构、房屋成新率等交由被搬迁人核对,在核对无误情况下按规定时间及时回执。

3、被搬迁人在搬迁时应向水、电、煤气部门交清费用,属相关部门安装总表,不得私自拆除、更换,应由相关部门统一拆除,否则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4、被搬迁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签订协议且搬迁完毕,并办好封房移交手续。选房顺序号抽签办法及时间、地点等由房屋搬迁实施单位另行通知。

5、被搬迁人在签订协议时,应提交房屋产权证件、公房租赁凭证、建筑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闭路电视缴费发票、电话话费清单等原件,并随带夫妻双方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2份、户口簿复印件1份。

十三、本方案未明确事项,按国务院及省、市的相关法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