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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江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应急指挥部第6号通告

来源:台江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应急指挥部 发布时间: 2020-02-06 09:59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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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第1号公告》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告规定,现将出租人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未经登记备案擅自出租房屋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通告如下: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四条以及《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出租人出租房屋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且应就承租人的身份信息向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登记备案。

  二、在当前全国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严格单元防控,全面入户摸排,防范和控制疫情扩散期间,若出租人未按上述第一条的规定登记备案而擅自出租房屋,妨碍街道、社区防疫工作的开展、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则该行为可能被认定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进而该房屋租赁合同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被认定为无效。

  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并参照《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出租人可能被处以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其所收取的租金亦可能被依法追缴;情节严重的,还可能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望社会公众严格遵守前述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积极配合疫情防控措施,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人人有责。

  台江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

  防控工作应急指挥部

  2020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