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受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福州市台江区鲜之丰水果店(个体工商户)在售的火山口(妃子笑)荔枝、A级-桂味荔枝进行监督抽检,抽检结论为不合格,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本局依法予以立案调查,并作出以下处罚: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火山口(妃子笑)荔枝、A级-桂味荔枝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来处罚。当事人进货时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来处罚。
鉴于:1、当事人系初次违法,本案中不合格荔枝采购数量少、金额低,且当事人在店面张贴召回公告20个自然日内,未有消费者前来处理相关事项,结合我局12315平台未收到当事人涉案产品的投诉举报,应未造成不良后果,故视为违法后果轻微。2、本案中不合格项目为吡唑醚菌脂含量超标,根据《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核查处置工作指导手册》对其判断可能原因,主要是种植过程中违规使用造成。农药残留肉眼无法得知,因此并无主观故意。3、当事人在调查过程积极配合调查,改正违法行为,主动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综合考虑以上因素,本局认为当事人符合《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和《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可以依法减轻处罚情形,可予以减轻处罚。现根据《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并结合过罚相当原则,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履行进货查验行为,并对当事人的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合并处罚如下:
1、警告;
2、罚款6250元;
3、没收违法所得927.4元。
以上罚没款总计7177.4元。
特此公示。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