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旅游消费提示
时间:2014-03-17 09:17
日前,值此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到来之际,福州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根据受理旅游投诉及行政处罚案例反映出的突出问题及新情况,向广大福州市民及游客发布“出境旅游需注意旅行社资质”、“网购旅游产品应警惕黑旅行社”、“个人解除旅游合同须承担违约责任”三项旅游消费提示。
友情提示一:出境旅游需注意旅行社资质
案例: 2013年8月16日,陈女士一行5人参加某旅行社组织泰国6日游期间,遭遇地接旅行社擅自变更行程,减少游览项目,同时泰国导游诱导参加自费项目,餐饮标准与合同约定严重不符。9月中旬陈女士书面投诉至福州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经市旅游质监质监所立案调查及调解,该旅行社 给予 陈女士赔偿。之后,福州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启动“倒逼检查”机制,省市两级质监所联合对该社进行突击检查。经检查认定该社无出境游资质经营出境业务。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六条的有关规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该旅行社 进行 行政处罚。
旅游消费及维权提示:
一、 旅游者在购买出境旅游产品时,要选择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具有出境旅游业务经营权的旅行社 。 建议旅游者购买出境游产品前,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询旅行社出境游资质情况。
二、 旅游者在购买赴台湾地区旅游产品时,要选择具有组织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业务资 质 的旅行社。
三 、 旅游者在购买旅游产品时,应当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对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饮服务 、自由活动时间 等进行约定,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友情提示二:网购旅游产品应警惕“黑旅行社”
案例: 赵女士在美团网团购6份贵安水世界一日游产品,按照团购联系方式联系对方,对方告知“上午9:30-10:00在贵安欢乐世界门口集合”,2014年2月4日张女士一行按照规定前往约定地点等候许久却未见接待人员,联系电话也无人接听。接到赵女士电话投诉后,市旅游质监所立即与团购信息显示福建某旅行社湖东营业部联系了解情况。经调查,团购网站显示的所谓该社湖东营业部已于2013年3月撤销,团购网站显示信息非该旅行社行为。
旅游消费及维权提示:
一、旅游者在网上购买旅游产品时,应核实旅行社资质及信息真实性。可登录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官方网站或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询旅行社的资质及联系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并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业务经营许可证信息。发布旅游经营信息的网站,应当保证其信息真实、准确” 。
二、旅游者购买旅游产品,包括通过网络购买旅游产品,应当与旅行社签订规范、完备的旅游合同(最好前往旅行社服务网点签订书面旅游合同),约定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标准,载明旅游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以及自由活动时间安排。
三、网络购买旅游产品应警惕向个人账户支付旅游费用,同时应要求旅行社开具加盖公章的发票并妥善保存。
四、旅游者在遇到被安排购物时,应要求商家开具发票,标明购买商品名称、数量、单价,并加盖商家发票专用章或财务章。收到发票后要仔细核实清楚并妥善保存。同时应尽可能多收集证据以便维权之用。
五、旅游者通过网络购买旅游产品时,应当综合考虑旅游产品的品质、旅游服务质量和价格,不要单纯追求低价。
友情提示三:个人解除旅游合同须承担违约责任
陈女士一家与某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原定2013年7月3日-7月17日参加该社组织北欧15日游,后陈女士因家人生病通知旅行社未能出行,被告知27500元团费只能退还8000多元,故投诉至福州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经市旅游质监所了解,陈女士是出发前6日通知旅行社不能出行、需要解除旅游合同的,根据其与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约定“旅游者在出发前6日-4日提出解除合同的,按旅游费用总额70%向出境社支付业务损失费”,因此陈女士应向旅行社支付业务损失费19250元。
旅游消费及维权提示:
一、出游之前,游客应与旅行社签定正式的旅游合同,而且签定合同之前,要认真阅读旅行社提供的旅游合同条款中的违约条款。如果因为游客自身原因导致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出游的,游客同样要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打算出游的市民一定要科学安排自己的时间,确保正常出游,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二、如因特殊情况游客不得不解除旅游合同的,应在第一时间尽快通知旅行社以减少违约损失。目前旅行社普遍使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旅游合同示范文本》,例如《团队出境旅游合同》旅游者违约责任条款明确规定“旅游者在出发前30日内(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出境社支付业务损失费:出发前30日-15日,按旅游费用总额5%;出发前14日-7日,按旅游费用总额15%;出发前6日-4日,按旅游费用总额70%;出发前3日-1日,按旅游费用总额85%,出发当日,按旅游费用总额90%”。由此可见,距离出发时间越近解除旅游合同,违约费用越高,游客客若有解除旅游合同打算,应尽早通知旅行社,以减少损失。
友情提示一:出境旅游需注意旅行社资质
案例: 2013年8月16日,陈女士一行5人参加某旅行社组织泰国6日游期间,遭遇地接旅行社擅自变更行程,减少游览项目,同时泰国导游诱导参加自费项目,餐饮标准与合同约定严重不符。9月中旬陈女士书面投诉至福州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经市旅游质监质监所立案调查及调解,该旅行社 给予 陈女士赔偿。之后,福州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启动“倒逼检查”机制,省市两级质监所联合对该社进行突击检查。经检查认定该社无出境游资质经营出境业务。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六条的有关规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该旅行社 进行 行政处罚。
旅游消费及维权提示:
一、 旅游者在购买出境旅游产品时,要选择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具有出境旅游业务经营权的旅行社 。 建议旅游者购买出境游产品前,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询旅行社出境游资质情况。
二、 旅游者在购买赴台湾地区旅游产品时,要选择具有组织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业务资 质 的旅行社。
三 、 旅游者在购买旅游产品时,应当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对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饮服务 、自由活动时间 等进行约定,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友情提示二:网购旅游产品应警惕“黑旅行社”
案例: 赵女士在美团网团购6份贵安水世界一日游产品,按照团购联系方式联系对方,对方告知“上午9:30-10:00在贵安欢乐世界门口集合”,2014年2月4日张女士一行按照规定前往约定地点等候许久却未见接待人员,联系电话也无人接听。接到赵女士电话投诉后,市旅游质监所立即与团购信息显示福建某旅行社湖东营业部联系了解情况。经调查,团购网站显示的所谓该社湖东营业部已于2013年3月撤销,团购网站显示信息非该旅行社行为。
旅游消费及维权提示:
一、旅游者在网上购买旅游产品时,应核实旅行社资质及信息真实性。可登录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官方网站或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询旅行社的资质及联系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并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业务经营许可证信息。发布旅游经营信息的网站,应当保证其信息真实、准确” 。
二、旅游者购买旅游产品,包括通过网络购买旅游产品,应当与旅行社签订规范、完备的旅游合同(最好前往旅行社服务网点签订书面旅游合同),约定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标准,载明旅游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以及自由活动时间安排。
三、网络购买旅游产品应警惕向个人账户支付旅游费用,同时应要求旅行社开具加盖公章的发票并妥善保存。
四、旅游者在遇到被安排购物时,应要求商家开具发票,标明购买商品名称、数量、单价,并加盖商家发票专用章或财务章。收到发票后要仔细核实清楚并妥善保存。同时应尽可能多收集证据以便维权之用。
五、旅游者通过网络购买旅游产品时,应当综合考虑旅游产品的品质、旅游服务质量和价格,不要单纯追求低价。
友情提示三:个人解除旅游合同须承担违约责任
陈女士一家与某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原定2013年7月3日-7月17日参加该社组织北欧15日游,后陈女士因家人生病通知旅行社未能出行,被告知27500元团费只能退还8000多元,故投诉至福州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经市旅游质监所了解,陈女士是出发前6日通知旅行社不能出行、需要解除旅游合同的,根据其与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约定“旅游者在出发前6日-4日提出解除合同的,按旅游费用总额70%向出境社支付业务损失费”,因此陈女士应向旅行社支付业务损失费19250元。
旅游消费及维权提示:
一、出游之前,游客应与旅行社签定正式的旅游合同,而且签定合同之前,要认真阅读旅行社提供的旅游合同条款中的违约条款。如果因为游客自身原因导致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出游的,游客同样要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打算出游的市民一定要科学安排自己的时间,确保正常出游,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二、如因特殊情况游客不得不解除旅游合同的,应在第一时间尽快通知旅行社以减少违约损失。目前旅行社普遍使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旅游合同示范文本》,例如《团队出境旅游合同》旅游者违约责任条款明确规定“旅游者在出发前30日内(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出境社支付业务损失费:出发前30日-15日,按旅游费用总额5%;出发前14日-7日,按旅游费用总额15%;出发前6日-4日,按旅游费用总额70%;出发前3日-1日,按旅游费用总额85%,出发当日,按旅游费用总额90%”。由此可见,距离出发时间越近解除旅游合同,违约费用越高,游客客若有解除旅游合同打算,应尽早通知旅行社,以减少损失。
来源:中国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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