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
《福州市台江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政府
2025年6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州市台江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方案
一、前言
为建立健全我区噪声污染防治管理体系,进一步改善和提高声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标准和规范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二、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福州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台江区辖区范围,四至范围为:东起江滨中大道东头九孔闸,沿光明港至晋安河中心线为界与晋安区一河之隔;西、南以闽江主航道中心线为界,与仓山区相望;北以琼东河、东西河、斗池路、上浦路中心线至金山大桥西侧桥下小岛北端至闽江航道中心线,与鼓楼区毗邻。总面积约17.09平方千米。
三、划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2)《“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环大气〔2023〕1号)
(3)《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
(4)《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2014)
(5)《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技术规程》(TD/T 1055-2019)
(6)《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
(7)《福州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工作指南(试行)》
四、划分原则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噪声敏感区域是指用于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建筑物为主的区域。本方案划分原则如下:
(1)现状优先。以用地、建筑物分类和分布现状为优先依据,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国土调查成果等确定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2)边界清晰。充分利用行政区边界、交通线路、地形边界等划分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边界。
(3)便于管理。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应便于城市噪声污染防治管理。
(4)适时调整。根据区域城建开发、建筑物实际使用功能调整等情况,适时进行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调整。
五、划分结果
按照《福州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工作指南(试行)》,福州市台江区共划定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13个,划定总面积合计约11.5792km2,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结果见附表、附图。
六、划分说明
根据《福州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工作指南(试行)》,以下对划定方案中的特殊情况进行说明。
(1)以现状为准确定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部分区域用地性质与现状实际建筑物性质不符,经调查确定为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划分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如JZQ002内万科金域中央、国贸天琴湾地块现状为住宅楼,将其划入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JZQ006上下杭文化休闲旅游景区内有较多居民居住,将其将其划入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JZQ013地块内建筑物以办公、居住为主,将其划分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2)跨主干道划定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便于噪声污染防治管理
台江区主要以居住、商业办公为主,噪声敏感建筑物较为集中、连片,在划定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时,适当合并相邻的单元(原则上不跨越快速路、结构性主干道),以便于城市噪声污染防治管理。这类情况主要有JZQ005、JZQ006、JZQ008、JZQ009、JZQ011和JZQ012。
七、管理规定
(1)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2)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噪声污染防治职责分工按照《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执行。
(3)若因建筑物属性、用地性质或规划发生根本变化,可实施动态修编,原则上不超过5年调整一次,调整程序参照划分方法执行。
(4)本方案未尽事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相关规定执行。
《划定方案》及所有附件统一由台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0年6月20日。
附件:
1.福州市台江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成果清单
2.台江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分布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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