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简介:
区民政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及区委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省市有关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并组织实施我区民政工作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我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
(二)贯彻落实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和监督管理办法。依法对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指导并监督管理所属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三)拟订社会救助政策、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我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和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
(四)负责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全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及相关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五)拟订行政区划管理相关政策和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法。审核申报区内街道行政区划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等事项。组织实施全区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负责地名管理相关工作。
(六)拟订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民政领域残疾人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指导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权益保障工作。组织实施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和慈善信托、慈善组织及其活动管理办法。指导慈善行业组织,弘扬慈善文化,开展慈善宣传,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七)负责全区内地居民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推进婚俗改革。
(八)负责全区殡葬管理工作,推进殡葬改革。
(九)负责革命“五老”人员及遗偶优待管理工作,协调办理涉及老区的事务。
(十)拟订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健全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十一)按规定承担安全生产方面相关职责。
(十二)协调我区经济合作社相关工作。
(十三)承担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
(十四)承担区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
(十五)完成区委和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区民政局应当牢固树立民政爱民、民政为民理念,创新工作方式,强化基本民生保障职能,努力为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提供基本社会服务。积极培育社会组织。加强慈善组织监管,促进慈善事业发展。全面加强基层民政工作。健全专业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政策制度,推进搭建基层社会治理和社区公共服务平台,努力发挥专业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在社会治理服务中的积极作用,进一步扩大社会参与、激发社会活力、润滑社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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