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知单位:福州市台江区映捌捌音乐餐吧.
住所:福州市台江区工业路193号宝龙城市广场迪厅一层01店
投资人:林广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5MA8URT9457
我局查处你单位招用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一案,因你单位未签收我局邮寄送达的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我局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台人社监罚字〔2026〕第5号)。该文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经查,你单位系经营性娱乐场所,且存在招用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具体事实如下:
我局在审查你单位用工资料时发现《员工花名册》中有一名员工入职时未满18周岁,我局向该名未成年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核实身份,后该地派出所反馈身份信息无误。该名未成年人姓名为周欣怡(性别:女,出生日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350182********0220),入职时间为2025年10月1日(2025年10月1日至2025年10月16日期间周欣怡未满18周岁)。上述情况有《户籍证明》、身份证、《签到表》、《员工花名册》、《情况说明》和《劳动合同》证明,事实清楚。我局于2026年2月9日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并于2026年2月10日向你单位邮寄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因你单位拒收,《行政处罚告知书》于2026年2月14日退回我局。2026年3月2日我局向你单位公告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该告知书于2026年4月1日经过30日视为送达,你单位未在收到文书三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在我局办案期间积极配合人社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可以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目前该名人员已成年,责令限期改正无实际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福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一)项和《福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版)》第83项第①项规定,经集体讨论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000元的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福州台江广场支行(账户:待结算地方财政非税收入-福州市台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罚款收入,预算科目名称(代码):103050199,其他一般罚没收入。开户行地址:福州市台江区五一南路安平小区8号楼一层101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台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台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出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机关将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台人社监罚字〔2026〕第5号)
福州市台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4月15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