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知单位:中泰铝(福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闽侯县上街镇乌龙江中大道7号创新园二期18#楼16层东侧
法定代表人:蒋宜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5MA8URT9457
我局查处你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一案,因你单位已不在营业执照上的登记住所经营,导致我局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我局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台人社监罚告字〔2026〕第5号)。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经查,你单位存在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具体事实:2025年11月4日,投诉人秦坤、龚建娥、卢建福、吴圣祥和曾兴洪到我局投诉你单位拖欠他们工资。案件受理后,我局于2025年12月24日向你单位发出《关于核对天琴和苑项目农民工工资的函》,要求你单位于函件收到之日起三日内对秦坤、龚建娥、卢建福、吴圣祥和曾兴洪的工资进行核对,并将结果复函我局,若你单位对工资存在异议的,除复函外,应再提供相应佐证材料,若你单位逾期未按以上要求复函的,我局将视为你单位认可你单位盖章确认的《2025年3月天琴和苑项目铝膜班组工资表》、《2025年4月天琴和苑项目铝膜班组工资表》、《2025年5月天琴和苑项目铝膜班组工资表》和《2025年6月天琴和苑项目铝膜班组工资表》,确认你单位拖欠工人秦坤、龚建娥、卢建福、吴圣祥和曾兴洪工资。你单位因收件地址已迁移新址且收件人电话无法接通,导致《关于核对天琴和苑项目农民工工资的函》于2026年1月1日退回我局。2026年1月21日,我局前往你单位注册地址直接送达《关于核对天琴和苑项目农民工工资的函》,但该地址已经无人办公,导致我局无法送达该函件。2026年1月27日,我局对你单位公告送达《关于核对天琴和苑项目农民工工资的函》,你单位逾期未复函我局。鉴于以上情况,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就拖欠工资存在争议,单位不提供依法保存材料的,应依法承担不利后果;结合秦坤、龚建娥、卢建福、吴圣祥和曾兴洪提供的证据材料,我局认定你单位拖欠工人秦坤工资39550元,龚建娥工资8580元,卢建福工资13650元,吴圣祥工资32200元,曾兴洪工资32550元。我局于2026年3月5日向你单位寄送《限期改正指令书》(台人社监令字〔2026〕第7号),要求你单位在收到该文书三日内足额支付工人秦坤、龚建娥、卢建福、吴圣祥和曾兴洪工资,并将改正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我局,该文书于2026年3月13日因收件地址已迁移新址且收件人电话无法接通退回我局,2026年3月17日,我局对你单位公告送达《限期改正指令书》(台人社监令字〔2026〕第7号),你单位逾期未改正。以上由《关于核对天琴和苑项目农民工工资的函》、《限期改正指令书》、送达回证等证据所证实,事实清楚。该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的规定。
你单位以上违法行为符合《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福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版)》第172项第②项,属于违法程度一般。经研究,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责令改正,处罚款壹万肆仟玖佰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你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福州市台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福州市台江区安南路18号群升商务中心五楼,电话:0591-62006829)进行陈述、申辩等权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权利。
特此公告。
附件:行政处罚告知书(台人社监罚告字〔2026〕第5号)
福州市台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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