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7-10-16 15:46

区直各部门: 

  为加强对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榕政办[2017]148号),决定对全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为保证清理工作按时完成,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清理范围:以下主体发布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一)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二)区政府工作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三)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责任单位 

  清理工作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由规范性文件的组织实施部门(或该文件的文稿由本部门为主起草)作为清理责任单位,负责提出建议保留、适时修改和废止(含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与各项规范性文件实施相关的其他单位也可以提出清理意见。 

  三、清理依据及处理原则 

  (一)清理依据 

  1、“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依据是:2013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下发的有关“放管服”改革的文件(附件1)和为落实上述改革而修改废止的法律、行政法规(附件2)以及省政府、国务院各部门有关“放管服”改革措施。规范性文件中有变相设立行政审批、违法增设审批条件、增加审批流程等规定的,要坚决予以清理;规范性文件设定影响公民个人切身利益、制约企业健康发展、有碍市场活力的各类证明的规定要重点进行清理。 

  2、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依据是: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附件3),要按照《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重点》(附件4)进行清理。 

  (二)处理原则 

  1、经过清理,规范性文件主要内容与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决策相抵触,或与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决策涉及的已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要予以废止。 

  2、经过清理,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与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决策相抵触,或与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决策涉及的已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 

  3、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的规范性文件,要一揽子予以修改废止,对拟进行全面修订的,要明确修改时间进度。坚决杜绝规范性文件存在“故意放水”、降低标准、管控不严等问题。 

  四、清理标准 

  1、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或者不一致的; 

  2、与我市现行政策相抵触,特别是不符合“马上就办,办就办好”以及简政放权、转变职能等各项要求的; 

  3、违法限制或者剥夺公民、企业的合法权利,或者违法增加公民、企业义务,特别是在涉及民生、涉及企业经营等领域违法设立收费、集资、摊派,增加公民、企业负担的; 

  4、违规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行政许可,或者仍保留国家和省、市已明确取消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违规设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 

  5、规范性文件之间明显不协调、相互矛盾或者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规范性文件代替的; 

  6、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的,没有继续适用必要的; 

  7、其他需要废止、宣布失效或者修改的。 

  五、清理工作步骤 

  (一)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分3个阶段进行: 

  1、梳理阶段(2017年10月1日前完成) 

  区政府办法制科结合历次清理规范性文件的结果,梳理形成《台江区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5)(以下简称《目录》),发送我区相关部门。同时,各部门在《目录》所列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再行认真梳理核查两项内容:(1)是否存在《目录》之外由本部门作为主管部门或者组织实施单位的其他规范性文件;(2)由本部门自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2、自查阶段(2017年10月18日前完成) 

  区直各部门对照《目录》,按照清理标准进行自查清理,形成初步清理意见,经各委、办、局务会议研究同意后,于10月18日前填报《台江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附件6),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区政府办法制科汇总(含电子文本)。区直各部门在自查清理中发现未列入《目录》的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各清理责任单位认为有清理必要的也应当按照上述要求一并提出初步清理意见报区政府办法制科。 

  3、审查公布阶段(2017年10月30日前完成) 

  区直相关部门将清理意见报区政府审定,区政府所属部门对拟废止和拟修改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启动办文程序,报区政府批准公布。 

  (二)区政府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清理 

  区直有关部门有制定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的,由本部门自行清理,并填写《台江区政府所属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统计表》(附件7),对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要形成专门清理工作报告,并于10月18日前将清理结果和清理报告加盖单位公章报送至区政府办法制科。 

  (三)配合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法律、行政法规专项清理工作 

  各部门在清理过程中,要注意结合推进福州市自贸试验区、福州新区、福厦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等建设,认为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中存在与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决定和法律规定不一致、阻碍“放管服”改革措施落地的,可以提出清理建议,并提出具体修改方案和理由。在清理工作中,发现相关法律规定存在制约“放管服”改革、阻碍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的,可一并研究提出建议和修改方案。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清理建议、修改废止方案和理由,请于2017年10月18日前送区政府办法制科,由区政府办法制科逐级报送。 

  六、工作要求 

  (一)各部门要从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改革决策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强化督促检查。市政府办公厅、市法制办将对不及时清理、清理不到位、影响“放管服”改革措施有效落实的地区和部门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将依法问责。各部门清理工作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依法行政”指标。请各部门务必重视并抓紧时间认真开展清理工作。 

  (二)清理结果属于应当向社会公开的,均应通过本级政府、本部门的门户网站进行公开。 

  (联系人:孙秀艺,联系电话:83275206,传真:83285716) 

  附件:1.2013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下发的有关“放管服”改革的文件目录 

      2.2013年以来“放管服”改革涉及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目录 

      3.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目录 

      4.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重点 

      5.台江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目录 

      6.台江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 

      7.区政府所属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统计表 

  (以上附件请登录邮箱自行下载,邮箱账号:tjqfzb@126.com,密码:88300056)。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12 

来源:台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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