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直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
为加强对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的实施意见》确定的“每隔两年进行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和“规范性文件5年有效期制度”要求,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榕政办〔2017〕236号)精神,我办向区直各部门下发《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台政办〔2017〕117号),对全区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经收集汇总各责任部门的清理意见,形成清理结果,现将清理结果通知如下:
一、基本情况
自2013年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至今,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共计15件(包含2013年清理后继续有效和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中,未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的规范性文件。结合相关规范性文件清理责任单位提交的清理意见,上述15件规范性文件中予以保留8件,予以适时修改2件,予以废止5件(其中涉及“放管服”改革的规范性文件1件)。
二、清理结果
(一)以下规范性文件适应我区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与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不冲突,予以保留。
1、《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江区市民服务中心各类事项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台政〔2001〕85号);
2、《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政府印发〈台江区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则性意见(试行)〉的通知》(台政〔2003〕134号);
3、《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增加计划生育户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台政办〔2004〕33号);
4、《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江区低保对象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台政办〔2008〕8号);
5、《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江区加强区属国有企业财务资产管理的规定〉的通知》(台政〔2009〕78号);
6、《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江区科技计划项目和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暂行规定〉》(台政办〔2010〕90号)。
7、《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江区征兵工作奖惩规定〉的通知》(台政办〔2013〕85号);
8、《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江区“两违”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台政办〔2015〕14号)
(二)以下规范性文件有关内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与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存在冲突、实施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予以适时修改。
1、《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展清理非法办学机构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台政办〔2007〕45号);
2、《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区政府信访事项复查暂行规定〉的通知》(台政办〔2010〕89号)。
(三)以下规范性文件主要内容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或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代替,予以废止。
1、《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江区社区劳动服务站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台政办〔2003〕16号);
2、《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规范台江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流程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台政办〔2013〕95号);
3、《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江区财政性国有资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台政办〔2011〕20号)。
4、《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印发私房租赁税收委托代征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台政办〔2005〕52号);
5、《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台江区区级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台政〔2008〕325号);
三、其他事项
针对予以修改的2份规范性文件,请清理责任单位区教育局、区信访局及时启动办文程序,报区政府批准公布。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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