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上述公司未在经营场所开展经营,在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到当事人,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现向上述公司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台市场监管执罚告字〔2023〕00001348-1号 -台市场监管执罚告字〔2023〕00001348-422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当事人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特此公告!
福州市台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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